【民政方案】茂名市实施政府资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仅供参考)
市实施政府资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茂名市实施政府资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市实施政府资助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 〔2013〕97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
具有茂名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资助标准与保障项目
政府资助每人每年10元,统一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一份。
意外伤残:老年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主要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磕碰、摔倒、高空坠物等意外人身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伤残的,中国人寿根据行业标准的规定,按3000元×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老年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中国人寿扣除已赔付的伤残金后,再行赔付,以3000元为限。
意外住院津贴: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国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国人寿每天给付30元补助金,每次住院以90天为限,全年以180天为限。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12月1日起,为我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四、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是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
五、资金来源
市与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下同)按30%:70%的比例分担财政统保资金。市级分担资金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担资金从其本级财政资金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六、投保方式和程序
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团体保险期限为一年,每人一份。年度具体参保人数和出资金额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
年度参保人数和出资金额经确认后,市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负担资金由其财政部门分别划拨到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指定账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经济功能区分别与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签订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险团体保险合同。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及时办理有关投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保险期届满前3个月,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经济功能区应重新核定续保人数和新参保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本年度参保人数和出资金额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续保、投保事宜。
七、组织实施
我市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投保意外伤害综合险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及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经济功能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属地投保高龄老人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购买保险和发放保单,并协助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做好承保的后续跟进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经济功能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分担资金。
中国人寿茂名分公司负责保险业务的承办及理赔服务,定期将辖区内老年人参保情况、理赔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老龄办备案,并负担开展此项业务所需所有宣传发动费用。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3年。届时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结合实施情况对本方案再作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