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方案】关于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4社8社三汇镇老龙村12社清平镇横担村2社和6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4社8社三汇镇老龙村12社清平镇横担村2社和6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关于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4社8社三汇镇老龙村12社清平镇横担村2社和6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于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
4社8社三汇镇老龙村12社
清平镇横担村2社和6社部
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渠江提水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6〕953号)批准,共计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4社、8社,三汇镇老龙村12社,清平镇横担村2社和6社集体农用地3.5785公顷(其中农用地3.3990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0.0362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其中:
征收小沔镇鼎罐村1社集体土地0.3873公顷(其中农用地0.3873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6人。
征收小沔镇鼎罐村4社集体土地2.2178公顷(其中农用地2.0852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33人。
征收小沔镇鼎罐村8社集体土地0.4780公顷(其中农用地0.4780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7人。
征收三汇镇老龙村12社集体土地0.3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3431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4人。
征收清平镇横担村2社集体土地0.14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73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2人。
征收清平镇横担村6社集体土地0.0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1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1人。
转用清平镇华蓥山林场国有农用地0.0362公顷为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一)青苗、林木及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等4类特殊构筑物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1对应标准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因故未确权,或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经所在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有证房标准予以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的拆工补助。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三)专项设施补偿
专项设施以被拆迁房屋实有设施数计算,按照自来水每户780元、照明电每户600元、天然气每户3300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的标准补偿。
五、住房安置
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有合法权属的被拆迁房屋的未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为非住房安置对象。
被拆迁对象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住房,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购买住房,在签订协议后,拆迁住房安置完结,并凭签订的协议一次性领取货币安置款和货币安置补助;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按原房结构对应补偿标准上浮50%实施补偿,被拆迁户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并给予3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调整补助费,自建住房。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进行住房安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转非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2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转非安置人员,户口虽已分开,但他处无住房,且未安置过住房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五)搬家补助费以被拆迁户人数计算,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0元/户、4人户700元/户、5人以上(含5人)户800元/户计算补偿,计发1次。
(六)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款额。
①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额=30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货币安置标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1.2倍执行。
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额参照住房安置对象执行。
③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每人可申请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④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增加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⑤征地转非安置人员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含未与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合并安置住房),在全户转非安置时,可申请按30平方米/人×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标准享受货币安置款额,但不计发货币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2)货币安置补助。
①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
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每人可申请享受货币安置补助5000元。
③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每人可申请享受货币安置补助5000元。
④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申请增加享受货币安置补助5000元。
(3)超面积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享受货币安置面积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4)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2. 自建住房安置
房屋被拆迁未转非的村民,其拆迁房屋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区府发〔2013〕17号)附表一规定的原房对应结构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被拆迁户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并给予30元/平方米的宅基地调整补助费,自建住房。
六、非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离婚等方式取得房屋,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不予安置住房,对其取得的房屋份额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七、拆迁及奖励
(一)对已经实施补偿的房屋,由所在镇负责拆除;其房地产权证由所在镇负责收集,交区国土房管局予以注销。有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拆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二)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地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八、其它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7年5月1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九、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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