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调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通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烟花爆竹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调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通告,供大家参考。
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和烟花爆竹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的观念,积极支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范、从严控制的原则,予以合理布局。对历史形成的布局不合理、门店周边环境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网点,依法限期清理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二)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相对独立,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凡本县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县域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凡进入本辖区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必须粘贴由株洲市安监局监制的专用封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其他非法渠道进货销售,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与本县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本辖区内与零售网点采取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网点,不得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和违禁产品(如拉炮、摔炮、砸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者应建立进销台帐,加强产品流向安全监管。
七、烟花爆竹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和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全县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取缔、罚款、吊销许可证。对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