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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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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质量强区”和“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和 “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浦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以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运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旨在鼓励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黄浦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根据全区质量工作情况,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入围奖(以下简称“入围奖”)。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分别不超过3个,入围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

上述奖项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组织或个人自愿,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保持统一性,组织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GB/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并取得卓越运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黄浦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黄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黄浦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公示评审结果;

(四)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活动;

(四)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撰写评审报告

(二)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承办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负责辖区、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动员和推荐工作,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合法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与行业相关的运营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或社会贡献。从事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营性指标位于同行业或本区领先地位;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无其他的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以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约失信的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无其他的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曾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评审办通过有关媒体、网络公告当届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届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填写《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任选其一)。

(二)推荐。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对《黄浦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及证实性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报评审办。

(三)受理。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由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列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和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由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申报者的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充分听取用户方、供应链相关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名单。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形成评审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拟奖励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协调组织颁奖活动。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由区政府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入围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证书以及价值5万元的奖牌。

奖金应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入围奖除外)一般间隔两届后方可再次提出申报。对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不再发放奖金、奖牌,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评审办提出申请,区财政统一安排。评审活动保障经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纳入业务经费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评审办会同区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黄浦区区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申请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金、证书、奖牌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与申请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组织或个人也有权,申请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申报个人的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接受人大、政协、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等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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