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浙江省地震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浙江省地震局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地方财政对财政投入实行滚动调整、加强项目投资储备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根据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和项目申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浙江省地震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地震局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地方财政对财政投入实行滚动调整、加强项目投资储备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根据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和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震局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省防震减灾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部门为实现专项规划目标和完成专项规划主要任务设立的项目;
(三)为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专项任务而设立的项目;
(四)为完成我局工作目标而设立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上级直接下达经费的项目,规模不大可由我局自行确定的年度一般专项,因地震等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的项目,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库滚动管理,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完成项目申请、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
第四条 项目库是为了科学的流程管理需要而设立的数据库,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进行数据管理。
第五条 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项目库可细分为初选库、正式库、下达库和完成库。
(一)初选库,项目申请后即进入初选库准备论证。
(二)正式库,完成论证后的项目进入正式库进行排序和滚动管理。原则上只有正式库中完成审批的项目才可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三)执行库,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厅已下达预算的项目进入执行库进行项目执行监控管理。
(四)完成库,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进入完成库备案,为以后的绩效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特点,正式库中的项目除总体排序外,还会按照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其他工作分别进行排序,以便更好地促进各工作体系认真筹划未来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部门)
项目申请单位(部门)是指根据职责和任务向省地震局申请安排项目的单位(部门),主要包括省地震局相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各台站。
第八条 项目申请时间
项目申请无时间限制,各相关单位(部门)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应完整地说明项目立项依据、基本内容、实施计划、经费安排、绩效目标(需要细化到指标)等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相关内容。
(二)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应根据可行性报告进一步详细完善,说明项目技术实施流程等。其中,工程类项目应包括明确的施工方案(另外,项目通过论证后,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继续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需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设备类、服务类项目应包括预算限额内最优化的技术、服务和配置要求的详细文档。
(三)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主要应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安排,对项目预算组成情况、相关明细、年度支出情况等做出安排。
(四)项目采购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1、填报《项目采购申请表》,确定项目采购品名、数量、预算总价、采购发起时间、采购理由、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表中无法显示的信息在本方案中形成文字描述;2、相关费用测算依据,工程类项应提供第三方造价单;设备类、服务类项目应提供国家收费依据或市场调研材料等,预算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形成市场价格调研书面报告。(另外,在项目通过评审后,还应结合《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基本形成完善的采购、招标文件。)
(五)项目完成进度计划。以项目可研报告中的建设进度为依据,形成相关年度形象进度计划表和预算执行计划表。
(六)其他项目相关材料。主要是上级财政等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有财政部门统一样本的,须使用该样本填报;没有相关统一样本的,可由发展与财务处提供参考模板填报或者自行填报,但所有要素应齐备。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部门)是申请项目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填报项目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提交至发展与财务处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项目的论证、审核和排序
第十一条 项目的论证
项目的论证由项目申请单位(部门)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局科技委组织进行,重点审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绩效目标、技术方案等。论证结束后需由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审核
论证意见对项目进行肯定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经业务分管副局长批准,填写《项目入库登记单》,连同相关项目申请材料交发展与财务处。
第十三条 发展与财务处检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性,出具入库意见,相关部门应根据入库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补充完善后项目进入正式库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的排序
正式库中的项目按监测口、震防口、应急口、其他口分别进行归口排序,排序由主管职能部门决定(其他口由发展与财务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决定)。
各主管职能部门在决定相关排序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项目是否有利于完成相关规划任务目标、是否有利于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
第十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根据每年的预算盘子,从各口初步选定排序靠前的项目作为当年预算重点考虑项目并反馈给各主管职能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部门)。
第五章项目的评审、审批和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部门
(一)项目的评审原则上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组织。
(二)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所申请的项目评审原则上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
(三)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也可由发展与财务处会同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组织,或者由省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
第十七条 当年预算重点考虑项目确定后,项目评审组织部门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材料,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也可在完善相关材料后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以保证项目后期相关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申请理由是否充分,主要内容是否可行,绩效目标是否合适且满足细化量化的要求;
(三)项目设计方案等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进度安排是否满足项目需要;
(四)项目费用测算是否合理,测算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采购内容是否满足需求;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时,对项目论证意见中涉及的内容,如无相关变化,可直接引用;如有变化,可重新给出意见。对论证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特别是技术、经费预算、采购实施等细化方案和计划进度,应重点评审。
如果项目论证时已经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证并就上一款中所有重点内容均给出了相关合理意见,且论证意见作出后主客观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部门或者项目评审组织部门可向发展与财务处提出申请,只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查通过,而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评审的项目,项目评审组织部门负责出具评审意见,发展与财务处根据意见结合经费预算进行进一步的遴选后报局党组进行项目预算整体审批。
项目预算整体审批应在每年“一上”上报前(7月初)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应为局党组审批留出时间余量(原则上为5月底,如果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提前,时间再根据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财务处以局党组的审批为基础,根据上级部门项目申报要求,向上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向上申报的过程中,根据上级部门项目申报管理要求,需要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发展与财务处应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相关修改较大的,需由局党组重新进行审批后上报。
项目申请单位(部门)不按要求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发展与财务处可从正式库中选取其他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批程序后替换上报。
第二十三条 “一下”完成后,上级部门对部分项目未予批准的,发展与财务处可结合预算盘子,在其他完成评审的项目中进行遴选替换,报局党组审批后进行补充上报。
第六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已列入正式库的项目,由于经费预算等问题未能在当年安排上报的,可以滚动至下年度继续排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上报后未经过上级批准的,根据具体的否决理由,可选择将该项目重新放入项目库排序、返回给项目申请单位(部门)修改后重新申请及评审或将该项目作为作废项目退出正式库。
第二十六条 正式库中的项目如果经过一定时间还未向上进行申报,但因客观情况、相关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部门或者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适合以后继续申报安排,可以报请发展与财务处将该项目作为作废项目退出正式库。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等对我局上报项目进行相关立项批复并下达预算后,该项目即正式下达进入执行库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进入完成库进行备案记录。对不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直接进入完成库进行备案记录。发展与财务处应根据职责单独或会同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对完成库中项目开展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库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确保相关入库材料真实、有效,保证项目库管理流程规范。
第三十条 发展与财务处每年应对各单位(部门)项目申请和入库和完成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视情况进行评比、通报,相关结果作为以后考虑项目安排的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级对具体项目有专门管理规定,且与本办法冲突的,从其规定。
我局已有其他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不对我局科学技术项目进行管理,但相关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原则进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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