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家禽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精选推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家禽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切实维护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的利益,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家禽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家
禽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在防治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农民和企业的利益,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对我市受直接影响的养禽户及其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收购、储备禽肉产品,并予以适当补贴
对本市范围内饲养生产的滞销家禽实行收购、加工并冷冻储备数量达2吨以上的家禽养殖户和各类农工商业及仓储企业,养殖户凭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产品进库单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其它企业凭被收购家禽养殖户的出栏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发票存根及复印件、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产品进库单,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后,按实际储藏数量给予每吨禽肉800元储备补贴。
二、扶持蛋禽养殖大户,并予以适当补贴
现有存栏蛋鸭(蛋鸡)1万羽、种鸽(已取得《种禽生产许可证》)3000对以上的养殖场(户),凭有效动物免疫证明、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种禽生产许可证》(种鸽),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后,按实际存栏数一次性给予每羽(对)1元生产维持性补贴。
三、给予孵化场(哺坊)生产维持性补贴
对已取得《种禽生产许可证》的、继续生产家禽种苗并供应给本市养殖户饲养的孵化场(哺坊),根据该孵化场(哺坊)的孵化禽苗数和供应给养殖户的单据,每羽禽苗给予0.2元补贴。
四、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对生产周转(储备)资金存在困难的重点规模养禽场、家禽专业合作组织和禽类加工、营销、储备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贷款利率适当优惠。上述单位即将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市农信担保公司要帮助重点家禽规模场和重点加工企业提供农信担保。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给予补助50%。
五、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
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免收有关规费
对规模养禽场、家禽专业合作组织和禽类加工、营销、储备(含冷库)企业,免缴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免收家禽(产品)检疫费;工商部门免收家禽及其产品经销户的市场交易规费;有关市场主办单位免收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对运送本市生产的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检疫部门核发的货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七、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制度
在严厉打击无证、欺行霸市的不法商贩和私屠滥宰的同时,各地要尽快落实家禽定点屠宰加工厂、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以确保家禽产销市场有序、产品安全卫生,让市民放心消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场),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狠抓落实,对家禽屠宰加工场的主要屠宰加工设备和重要的设施建设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八、实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禽类产品凭检疫标识上市,本地禽类产品所需检疫标识由市农业部门给予免费供应。
九、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对因防疫需要而采取扑杀等措施而直接造成的养禽户损失和所需疫苗费用,按浙委办传〔2004〕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先予落实有关补助政策,按实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上述有关补助扶持经费,鹿城、瓯海和龙湾区范围内的由市政府承担。各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对欠发达县,市政府酌情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