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现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质量和效益,推动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现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河西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5〕88号),从河西区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注册满半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中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7%以上;
4.近二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评分要求。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审查与认定流程
1.企业在河西区内注册,对照本办法第二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或接近认定条件的,在天津市科委网站(网址:www.tstc.gov.cn)高企认定专栏中的网上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填报数据,进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
2.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市级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参照国家高企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市级高企认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实名的方式向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材料;
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河西区向企业颁发统一的市级高企证书,市级高企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中的企业认为符合条件后,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将下列材料的电子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到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
1.《市级高企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
2.企业资质材料;
3.经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符合国家高企认定标准的中介机构名单)鉴证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总资产(市级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保持有效的证明材料;
5.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
6.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7.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核算说明;
8.企业人员结构证明材料;
9.企业其他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例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标准
对于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且经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达到国家级要求的企业,经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在河西政务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则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15-25万元资助。对有效期满,再次申请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资金的拨付
区科委提交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区财政局确认无误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条 附则
1.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对涉嫌骗取财政资助的企业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参与市级高企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3.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调整,则按照新调整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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