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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长海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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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长海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长海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水体质量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公众自觉”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把我县建设成为天蓝、地绿、水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家园。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水污染防治方案》,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调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海水环境功能区达到管控目标要求,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

第一阶段目标(2016年至2017年):地下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

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2020年,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地下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不下降。

远期目标(2021年至2030年):2030年,全县海域、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保持稳定,建成完善的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海域水质等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全面开展污染物防治

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与改造。按照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加快推进全县各乡镇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建设。2017年年底前全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达到一级A要求;2017年年底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2020年达到98%以上。积极推广建设独立型、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站)。现有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升改造。2020年年底前,主要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达到或优于所排放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小长山乡回龙村、獐子岛镇沙包社区、海洋乡盐场村等100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到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政府)

2)加强管网配套建设。强化各岛居住区、海滨浴场和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16年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各乡镇政府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居民污水收集系统。2017年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尽快推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2020年年底前县城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3)推进污泥达标处置。全县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排放。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各乡镇政府)

2.推进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清理和污染治理工作,2016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2)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截污集中纳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或因地制宜采用经济实用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推广尾水再生回用,加大再生水在灌溉、景观绿化、生态补偿水中的使用比例。农村公厕统一纳入农村污水治理内容。

3)加强现有乡镇及村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到2020年,完成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基本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统筹管理机制。2020年所有建制村均达到“宜居达标村”标准。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国家下达的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各乡镇政府)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完成县内客运船舶油水分离设备的强制安装,推进渔船油水分离器安装。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2)完善污染应急预案。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减少船舶事故发生,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完善港口污染控制,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应急器材以及垃圾收集装置。制定海上溢油等各类海上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年底前完成主要港口污染源普查和环保设备验收工作;2018年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牵头部门:县交通口岸局、县海洋渔业局、长海海事处;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3)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年底前编制全县所有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废油、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渔港含油污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客运码头在2016年所有客运船舶配备油水分离装置后,完善废油收集处置方案;全面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结合全县垃圾处理减量化计划完善垃圾收集处置方案。渔港在2016年完善油水收集、分离设施的建设;完善废油收集处置方案;全面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结合全县垃圾处理减量化计划,完善垃圾、贝壳等收集处置方案。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水环境污染防治应急计划制定。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直至完成整改。

4)修造船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整治。实施修、造船企业水污染专项整治,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修造船企业污水处理装置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交通口岸局、县海洋渔业局、长海海事处)

4.加强县内养殖、水产加工等企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渔业管理,加强海水养殖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海洋承载能力,科学养殖,合理制定养殖密度,控制养殖规模,鼓励发展底播增殖、外海养殖,合理布局养殖和水产加工地点。严格海水养殖环境准入,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对严重污染海滩、海水、地下水的,要停产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减少养殖规模。进一步提高水产品加工行业准入门槛,实施水产品加工业专项污水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实施纳管处理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提标改造或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加强含有毒、难降解物质的工业废水处置。

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重点企业水环境污染防治计划和应急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冷库类企业完成危险品普查、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减少突发事故对海水的污染。育苗场类企业开展含盐冲洗水的处理,在2020年完成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开展对水产加工企业含盐蒸煮废水、清洗水的收集、处理,考虑其季节性和分散性的特征,完善产业布局和规划,提高规模化程度。禁止污水直接入海。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装置,对水产加工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护意识,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对无序排放的废水和被污染的泄洪渠进行收集和及时清理,避免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下水和海水水质。

(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5.加强旅游业污水控制

开展全县餐饮、住宿、娱乐等类型企业的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旅游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完善全县旅游景点、海滨浴场的垃圾收集和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对影响海水水质的海上、近岸娱乐项目予以取缔。(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旅游局;责任单位:县海洋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

(二)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2013修正)》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并实施全县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重点针对小型水产加工厂、修船工厂),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企业。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积极编制县域环境保护规划

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对全县各乡镇的人口、产业、水污染排放、排污口设置、污水处理、垃圾减量等专项内容进行优化。按照打造国际旅游避暑度假区、现代海洋牧场和生态宜居海岛的目标,结合各岛屿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和服务行业进行梳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开展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各乡镇政府编制规划环评,未开展的区域不予审批项目环评。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水体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3.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海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落实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海域)利用等环节落实生态控制线的刚性要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2017年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水污染物消减方案。2020年组织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4.优化海岛空间布局

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和建设适宜度为依据,落实“多规合一”管控要求和空间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绿色海洋养殖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对区域内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行业进行排查、登记,加强管理。2016年完成风险隐患排查登记。(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持续开展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实施环境优化发展工程。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防止因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支持环境优化发展,促进污染减排。(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落实大连市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对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大长山岛镇小龙口水库以及各类岸线、海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合理保护和开发海岛资源,禁止炸礁、围礁等开发活动,保护近岸自然植被、在坡度较陡的区段采取限制人类开发、利用自然恢复植被、在适合进行旅游景点建设的区段加强旅游景观林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围海造地规划,严格控制滩涂围海、填海造地工程,保护沿岸自然生态环境。(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旅游局)

5.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对修造船、水产加工、养殖、旅游等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参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进行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加强节水及循环利用。对重点耗水行业,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新改扩项目用水指标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循环利用率。

(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出台再生水回用管理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县再生水利用;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2017年年底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17年,主城镇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推动海水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做好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6.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环保产业与工业4.0融合,加大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牵头部门: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效率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制定全县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2020年控制年用水总量1500万立方米以内。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开展县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县万元GDP取用水总量控制在18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取用水量控制在8万立方米以内。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抓好行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水产加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行业标准。(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海洋渔业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屋檐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开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政府)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水务局)

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为先导,实现产业引领示范,探索海水淡化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鼓励使用海水源热泵技术。(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各乡镇政府)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近岸海洋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海域纳污能力。(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加大各岛屿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保护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完善以节水优先的用水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并落实应急供水预案。(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将水资源合理开发、生态流量保障作为维护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恢复的重要手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分级管理权限,在保证水库水环境功能的同时,要依据环境水污染状况,将生态环境用水需求纳入年度供水调度计划,开展常规调度和应急调度,有效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保护饮用水源及地下水

1.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项目,水源保护区所在村庄装备污水净化设施。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一根管”、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全县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局;责任单位:县农林水务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水源地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63月底编制完成小龙口水库达标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严格禁止企业、个人自备井开采地下水,控制布井密度和深度;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工作。在主要水源地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7年完成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3.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

消除水源隐患,定期开展普查,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在对每个风险源排查隐患、整改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供水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海水淡化取水口海域按照一类标准严格管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4.持续推进良好水体生态保护

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生态修复建设等工程。(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各乡镇政府)

5.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源及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2016年起,对油品等储运销售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场、垃圾暂存场、医用垃圾处置场、水产加工污染源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须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加强现有居民分散式水井、机井的调查工作。完善现有分散式水井深井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超采以及生活污水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

(五)改善水质

1.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于水质现状优于Ⅲ类水质良好的水库(水源地),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确保水质不退化。针对小龙口水库编制达标方案,采取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2.严格控制入水体排污总量

实施纳污红线管理,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海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并按海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分年度制定限制入水体排污总量任务。严格入水体排污口审批,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一律不予新批排污口。严格排污口管理,开展县区内主要排污口水质及污染物排放量现状调查,开展排污口调查登记,建立排污口数据信息库,掌握现有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减少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强化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16年起,定期组织辖区内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结果实施水利、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布。远期实现排污总量削减。(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3.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

2017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在水库周围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制定滩涂保护计划,禁止随意占用滩涂,加强近岸生态保护。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海洋渔业局)

4.整治建成区排污(泄洪)渠

采取排污(泄洪)渠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产生黑臭水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牵头部门: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

(六)防治近岸海域污染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坚持地表与地下、陆上与海洋污染同治理,市场与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齐发力,节水与净水、水质与水量指标同考核的基本原则。以海定陆、海陆统筹,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度,防止海水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省进度要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信息化管理。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摸底,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域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建立入海排污口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中心区域污水排放全部纳入排污口规范管理,封堵已废弃的排污口。加大沿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在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不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的企业废水和市政污水不允许直排入海。(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2.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

推进海域生态健康养殖。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渔业、养殖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养殖面积控制在66.4万公顷。(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沿海地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及水产品加工、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全面推行国家《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以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港口为根本任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的引领带动,推广和普及新工艺、新原料、新能源、低能耗的港口设备设施,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服务高效、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港口码头结构进一步优化。(牵头部门:县交通口岸局、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普查,2016年年底前编制实施全县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主要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等收集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清退禁养区内的养殖回潮,加强海漂垃圾保洁能力建设,及时清理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加强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县交通口岸局;责任单位:县海洋渔业局)

4.保护海洋生态

结合省、市实施的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6%2016年年底前,配合完成黄海生态红线划定。(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围绕沙滩、海湾、海岛等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岸线修复和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岸侵蚀后退、沙滩浴场退化、海岸景观损伤、水产养殖加工废弃物堆积、海岸空间淤堵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严禁在海岸滥采乱挖砂石,乱批乱建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加大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特别保护区。(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严格实行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制度。重点海湾、自然保护区、重点养殖区、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牵头部门:县海洋渔业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1.严格环境执法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属地监管、上级稽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顺畅有序的环境执法上下互动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网格化环境监察体系,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日常企业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重点加强对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和城镇污水排放监管。污水处理厂逐步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与上级政府、县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环保机构。(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设置水环境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卫生计生局)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重点排污企业和各类污水处理厂的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围环境监管风险、落实防控措施。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化学物质优先控制目录,严格控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卫生计生局、各乡镇政府)

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对海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2017年年底前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行区域和限行区域。(牵头部门:县交通口岸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重大海上溢油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长海海事处)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责任单位:县交通口岸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卫生计生局)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做好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强化海水养殖等海上排污监管,研究推广海上养殖育苗企业废水生物处理、达标排放技术。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海洋渔业局、县农林水务局)

四、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1.强化价格税费管理

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016年年底前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实排污费。(牵头部门:县农林水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根据大连市政府水价改革的要求适时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年底前实施阶梯水价。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6年年底前,城镇区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完善投融资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水环境保护实施的保障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水产加工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

3.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

4.建立激励机制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项目。(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农林水务局)

继续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和时限,根据大连市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鼓励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进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农村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水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与风险防范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鼓励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中小规模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与预警等技术。开展有机物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生态流量测算、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水源地动态监测与预警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卫生计生局)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20163月底前出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公布本地区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乡镇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水体达标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成立长海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

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2016年起,每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信息,每年1215日前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

(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各乡镇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三)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卫生计生局)

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民意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环境日”等宣传日为契机,大力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车载媒体等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深入报道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及成效。以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为依托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开展“五进”工作,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企业、社区、农村的水污染防治等环境教育。大力开展环境文化建设,推动节约用水,倡导绿色生活新风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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