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衢江区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衢江区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衢江区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衢江区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
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金融和“三农”工作的共赢发展,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征得人民银行衢州市支行同意,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力争在2017年底前本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金融创新与务实推进相结合。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三农”金融需求,探索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权属的价值实现。
(二)市场运作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动力,健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创新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
(三)统筹规划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总结并借鉴其他地区农村产权融资试点的先期经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探索有效路径和方式,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通过自发流转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四至、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到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合同可选择到乡镇、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到区农业主管部门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公证。
(二)加快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发证。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和换证工作,及时办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为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在试点期间,借贷双方可委托区农业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贷款人自行评估或者由借贷双方协商方式,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经营权剩余期限、流转价款、租金支付、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四)积极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加快建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1.转让。依法通过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2.变更。依法通过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3.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其它合法形式。
四、贷款及操作流程
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
(一)贷款对象。主要为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主要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办理抵押贷款:
1.经营土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或投入10万元以上的,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
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
3.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4.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三)抵押登记条件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持有区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四)办理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经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手续。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在确认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五)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休闲农业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等。
(六)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按照土地收益评估价值、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贷款期限。由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用途,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贷款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享受区政府风险补偿的贷款,应在贷款银行利率定价机制确定的利率基础上给予20-30%的下浮优惠。
(九)贷款发放和归还。贷款银行要依据土地流转特点,合理设计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还款方式,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适应性,以方便借款人为前提,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
五、建立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区政府设立150万元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金,对年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3笔以上的金融机构,该项贷款发生风险时,按实际损失部分的30%对其进行风险补偿。同时,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力度,区财政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金融办、区农业局、区法院、区农办、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衢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组织召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会议,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年度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二)明确职责
市人行:协助制定衢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实施细则,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向上争取专项政策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支农再贷款。对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
市银监分局: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区金融办:负责本区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各项工作的总协调,起草衢江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区农业局:配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及发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组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配合做好抵押物的处置。
区法院: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及时受理、审结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涉诉案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推进经费,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有关配套奖励政策。
区农办: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协助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价值评估工作。
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规范土地流转,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根据合同当事人请求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协助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初审。
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对照本《实施意见》和《贷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别制订完善本系统内实施细则,拟定推进方案,加大推进力度。
涉农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
七、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