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办法】肇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肇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
“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
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四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来人、来电、来函、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电话设于市公安消防局,号码为0758-96119。
来人、来函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微信举报受理形式为网络平台受理,关注“广东消防”微信,进入“随手拍”栏目,填写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点击完成举报操作后,工作日的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对举报信息分发办理。
第四条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制度。有奖举报统一由市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并分发到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核查处理。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局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经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市公安消防局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奖励金额为相应罚款金额的30%。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从年度预算的非税收入中安排解决,主要用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日常运行和对举报人实施的举报奖励。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专项经费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年度预算的非税收入中安排解决。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专项经费应及时上缴市公安消防局。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局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案件分发、奖励告知和发放等事宜,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程序及管理制度,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同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1年10月31日印发的《肇庆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肇府函〔201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