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措施实施办法【完整版】
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肇庆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措施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
发展相关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肇府〔2015〕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一区两城三基地”建设,扶持和促进全市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实现平稳、持续、健康发展,除全面落实国家、省、肇庆市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四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扶持项目只扶持首次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扶持的项目或因复检不通过,后再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和因企业名称变更后而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不再扶持。
第四条 当年申请扶持金额累计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其当年实际获批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20%;当年申请扶持金额累计不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则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所有受扶持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第四章 扶持的类别和标准
一、自主创新类
第六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七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八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九条 当年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国家、省和肇庆市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项成果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条 企业的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当年认定为省级、肇庆市级专业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当年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二、创知名品牌类
第十三条 对初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的产品初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专利奖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三、企业上规模类
第十六条 当年引进并于次年成功申报上规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对规模以下(四下)转规模以上(四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为鼓励镇(街道)对企业争上规模工作的支持,辖区内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须符合国家纳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企业统计数据,若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纳规时间不足3年的,从镇(街道)当年超收留成或其他收入中扣还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四、积极实施节能减排类
第十九条 被评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省级重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对主动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并获得省级、肇庆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成功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五、在本市设立公司总部类
第二十三条 将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本市注册的,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当年税收入库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用于该企业研发及技术改造。
六、利用资本市场类
第二十四条 本市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政府(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 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四会市境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
1.已被市政府(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市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15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四会,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七、增资扩产及集约用地类
第三十条 增资扩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用于该企业研发及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当年税收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亩产税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现有企业,其增资扩产新购政府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时,按每亩补助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当年按规划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多层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①第二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②第三层及以上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含新引进项目)。
八、新引进企业(项目)入园类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精细化工产业、智能制造及信息产业的集聚发展,给予当年引进当年建设企业如下政策扶持:
(一)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底线,且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成功落户后主体工程正式动工时,对项目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对当年引进投资额超10亿元的重大项目,实现当年引进、当年动工建设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
(三)当年引进入园企业从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税收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0-5000(不含5000)万元及5000(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
九、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类
第三十四条 鼓励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费用。对在本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研发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予以扶持,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15%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一)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台。
(二)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套,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十、创业发展类
第三十六条 为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地给予资金扶持,省级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肇庆市级的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三十七条 从2015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设立四会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贷款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重点支持我市具有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实体企业发展。
第五章 扶持资格的审核
第三十八条 扶持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初审:
(一)对第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七、八、九、十、十一、三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初审。
(二)对第六(企业技术中心)、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初审。
(三)对第十三条所列的项目,农业类由市农业局负责初审;工业类及第十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初审。
(四)对第十四条、二十三条所列的项目由市工商局负责初审。
(五)对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的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初审。
(六)对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列项目的认定、申报条件及流程,参照《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进行,由市金融局(上市办)负责初审。
(七)对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初审。
(八)对第三十三条所列项目,以企业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开具的有效发票作为核定依据,由市发改局负责初审。
(九)第三十六条所列项目(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负责初审。
(十)企业的税收入库情况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四会市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扶持项目、认定项目证书、认定项目文件或报表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
(四)研发费用奖补事项需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所属镇(街道)存档一份,有关审核部门存档一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存档一份,市财政局存档一份,市政府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 申请与受理时间。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次年对上一年度(指当年,下同)的项目申请材料受理一次(企业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申请,作自动放弃处理)。企业于次年4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有关部门初审,于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于6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后下拨企业。
第四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功获得我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3周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四会;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2周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四会。如企业将注册地迁出,需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我市将保留依法追索权利。
第七章 申报扶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需要核查和验收的项目,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和验收)市财政局复核后,呈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定五年,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修订。《关于扶持鼓励我市工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和重点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办法(试行)》(四府〔2014〕30号)、《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鼓励扶持我市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和重点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四府办〔2014〕45号)同时废止。本市原出台的扶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