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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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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森林工程涉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政府授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职能,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区发展改革、区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及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区综合交易中心提交经行政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登记表,同时附备案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行政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按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公示中标结果(与公告发布媒介一致);

(十一)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区综合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区公管办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招标范围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5.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6.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7.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国有投资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可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管办的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除以上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推行网上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区重点工程的,应由行政部门报请区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转报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及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预审文件的时间、手续和途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该招标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设计、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如确需更改公告内容的,相关行政部门应重新签署意见,区综合交易中心据此受理。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公布。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价,应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价应作为最高限价的控制价。

第十八条 评标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基本帐户打入公管办统一设定的账号内实施监管。

区公管办应建立投标保证金退还制度,并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三章  投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区综合交易中心。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已递交投标文件因故离场的,视作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竞标;

(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竞标报价;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一律使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库,专家抽取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完成。片区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经区公管办批准,招标人可以在重庆市市管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重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区发展改革委协助联系。

专家抽取工作必须在两家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南川片区评标专家的申报和培训。

评标专家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统一培训核发评标专家证。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区评标专家因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和违纪行为的,经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予以解聘。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区综合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相关行政部门按职责依法对交易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区综合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区公管办及区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废标。

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四条 对废标和无效投标的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处理结果经现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部门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区综合交易中心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发出中标通书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定中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之外的其他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如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行政部门备案。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招标人可以根据中标人履行合同的进度,分期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季度初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计划报区公管办备案;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将项目招投标实施情况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程序投诉。

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处理: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公管办投诉。

第四十二条 区公管办牵头受理投诉,在五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为投诉人保密。超过五日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决定受理的,区公管办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责成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行政部门应据情暂停或中止招标活动,并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公管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区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需要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及时恢复。

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公管办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区政府决定。

区公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管办和区行政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区发展改革委将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投标投诉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区发展改革委应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管办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此前本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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