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方案】綦江县金塘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金塘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全市2015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方案】綦江县金塘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金塘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全市2015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5〕4号)要求,经煤矿企业主动申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綦江县金塘煤矿实施直接性关闭。为做好綦江县金塘煤矿关闭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关闭、依法关闭、和谐关闭和阳光关闭的原则组织实施关闭,确保在2015年9月底前綦江县金塘煤矿的关闭工作通过市级验收。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綦江县金塘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安监局(煤管局)局长和石壕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副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信访办和綦江供电部门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安监局(煤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关闭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现场初步验收煤矿关闭等日常事务。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石壕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綦江县金塘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宣传动员。
(二)公告关闭矿井。区政府将綦江县金塘煤矿的相关情况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启动关闭程序。一是煤矿关闭公告后,由区安监局(煤管局)向綦江县金塘煤矿下达关闭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单位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实施关闭后按规定将证照上交到市级相关部门注销。二是由煤矿编制闭坑报告,并上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查。三是自审查关闭矿井闭坑报告完毕之日起,由煤矿制定设备回撤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区安监局(煤管局)审查,煤矿按关闭时限倒排工期,安全撤出矿井内设备,设备回撤完毕后,煤矿向区安监局(煤管局)提交闭坑验收报告。四是由区安监局(煤管局)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矿井供电电源。五是由石壕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矿井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按矿井闭坑要求实施永久性密闭,并作闭坑相关标示。六是由石壕镇人民政府落实关闭矿井“一对一”监管责任措施和“一盯一”监管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处置煤矿关闭后的各项遗留问题。
(四)组织检查验收。煤矿按要求关闭后向区安监局(煤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安监局(煤管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石壕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初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告等。三是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石壕镇人民政府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社,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安监局(煤管局)向市煤管局提交验收申请。
四、职责分工
石壕镇人民政府是此次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煤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关闭工作目标任务;负责煤矿井下设备回撤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并在回撤期间实施“一对一”安全监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矿井炸毁井筒并实施永久闭坑、切断电源、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从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负责关闭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煤矿关闭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谐;负责协调处理从业人员安置、经济补偿和工伤处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置煤矿关闭后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遗留问题。
区安监局(煤管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煤矿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审查煤矿回撤井下设备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协调重庆煤监局渝南分局暂扣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注销。
区工商分局负责暂扣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并上交市工商局依法注销。
区质监分局负责关闭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关闭煤矿闭坑报告;负责制定采空区房屋、土地评估和补助总体方案;负责制定采矿权价款返还方案和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退还总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暂扣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上交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注销。
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石壕镇及有关单位制定关闭煤矿从业人员安置、补偿总体方案;负责督促关闭煤矿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关闭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依法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农委负责指导并参与煤矿关闭过程中有关农业方面的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并参与煤矿关闭过程中有关水务方面的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煤矿关闭环境整治及关闭后环境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并参与煤矿关闭协调指导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石壕镇制定关闭煤矿维护稳定工作总体预案,协助石壕镇及相关部门做好煤矿关闭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区级财政划拨的煤矿关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石壕镇和区级有关部门煤矿关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监察局把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煤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相关单位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参与协调煤矿关闭整顿工作。
綦江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煤矿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石壕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为綦江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证。尤其是石壕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任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石壕镇人民政府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建立关闭煤矿监管和打击非法煤矿开采的工作责任制,安监(煤管)、公安、国土、供电、产煤镇等部门和单位,对非法煤矿要联合打击、齐抓共管。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石壕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到煤矿关闭工作中,确保煤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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