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及今后扩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的通知》(建政秘〔2014〕151号)文件,以及市政府批准我区作为公租房试点区“先行先试”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保障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特殊优先、严格审核、程序合法”的原则,按照低保、低收入、70岁以上老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拆迁户、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中等以下收入依次梯度保障。
二、运管机制
公租房实行“区级监督、属地管理、统一分配、分级负责”的运管机制。各镇、社区要成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专人,并开设服务窗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日常管护等工作。
三、保障范围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1.本辖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区无住房,或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因城市大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征收,且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户无法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需要临时借租过渡;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不满七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无私房(户口落在本市父母处有私房,并且建筑面积超标的不在保障范围);
4.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聘的务工人员,需有正式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工资年收入人均30000元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不超过个人应发工资的20%;
5.户口不在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长期在城区工作、在本市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
6.在淮上区注册的企业,可为本企业职工进行组团承租;
7.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
8.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失独家庭;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独立户口的特困纯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蚌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4.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生后遗症的;
5.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轮候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相关机构证明的,经区政府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1.经济收入超标,但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疾病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2.本区女方50周岁(含)以上无生育能力且住房困难的失独家庭;
3.其他情况。
四、实物配租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向所在地社区(村)或单位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淮上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3.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核定证明;
4.现住房证明;
5.烈属、成年孤儿、残疾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7.企业的有效证明、分配方案、缴纳租金承诺书等;
8.个人信息查询委托书、承诺书等;
9.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聘的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经初审公示后报各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各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二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三审,三审无异议的将结果在网站予以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三审两公示”无异议的录入系统。申请户需求地域的房源充足时,采用照顾申请,就近配租的原则,房源不足时进行摇号配租。
分配的房源和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申请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同意后,在配租方案中公布。
五、运行管护
公租房的维修管护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社区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标准配备公租房管理人员,负责公租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各镇、社区应定期对出租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修缮、养护,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对房屋内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公租房管护资金每年按10000元/150户的标准,前三年不变,之后逐年按2%的比例递增划拨,从公租房租金、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三)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公租房、公有设备、配套设施在设计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人员工作经费;
(四)公租房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由各镇、社区按程序组织实施;金额在5000元-2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各镇、社区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需在当年年底前编制明年上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并按照程序经市级公开招标实施。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管护资金的使用,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定期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坐支、挪作他用。区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管护计划和资金预算实施结果进行审计。
(六)各镇、社区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管护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根据管护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管护资金。
(七)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由区财政另行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中补足;实际支出少于预算的,剩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六、租金收缴和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关于<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通知》(建政秘〔2013〕219号)执行。
(一)公租房租金原则上由产权部门收取,产权部门也可以委托、指派各镇、社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取,由区房管部门监督。公租房租金统一上缴至区财政指定账户。
(二)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支出,以及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和偿还公租房贷款等支出。
1.用于各级房管部门对公租房管理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2.用于小区对公租房相应的配套公共设施小型维修;
3.剩余部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贷款本息。
七、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其家庭收入增长后超出保障标准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对个别暂时无力腾退房屋的家庭,可给予一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上限全额收取。超出缓冲期不能及时退出的,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缓冲期内拒缴房租或超出缓冲期不能及时退出且拒缴房租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改正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物业管理
(一)建立公租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将公租房纳入辖区所在镇、社区统一管理。由各镇、社区负责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二)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收费标准减半由承租人缴纳。
(三)承租人属于特困家庭、身患残疾等应当予以照顾的,可向镇政府、社区提出申请,可在所居住小区由各镇、社区安排服务事项冲抵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费。
九、出售管理
实际租住满1年的公租房承租户,可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租房一套。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租房出售价格,由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商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实际评估价格执行;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关于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建政秘〔2014〕341号)有关标准执行。
(二)购买公租房,应按自愿原则,由承租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社区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经核实确认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由产权部门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输入系统。
(三)承租本区公租房的家庭,在实际租住1年后,可以提出购买申请,按政府定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满2年的,可以申请购买50%产权;租赁满2年的,可以申请购买80%产权;租赁满3年的,可以申请购买100%产权。
各园区、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建的公租房及企业团租的公租房不得出售。
(四)购房者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
十、职责分工
(一)河北发展公司负责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公租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区房管局。并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在工程质保期内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负责与购买公租房的承租人签订购房合同。
(二)区房管局负责房源接管、实物配租、入住手续办理、租赁管理、租金管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同时,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定期抽查公租房承租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三)公租房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负责公租房管护计划和资金预算编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管理、了解住户动态情况等动态监管工作,建立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发现家庭有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违规情况的,及时报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一年,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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