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云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云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及重庆市《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境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云阳县境内县道、乡道及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体制
第五条 县交通局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
(三)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 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人员、经费等;
(二) 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县交通局备案;
(三) 负责乡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水毁、排危、抢险等工作,督促指导村委会或社区实施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及水毁、排危、抢险等工作,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 负责乡道公路和指导村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筹措;
(五) 负责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县公路路政大队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进行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七条 县公路局是县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 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 负责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水毁、排危、抢险等工作,受托对列养乡道公路进行养护;
(三)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或社区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对村道公路进行养护。
(一) 村道公路实行“县上补助、乡镇(街道)牵头、村委或社区实施、村民自治”的养护方式;
(二) 村委会或社区应落实人员负责本行政村区域内的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 村委会或社区应注意培养村民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意识,调动村民护路、养路的积极性。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条 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公路局应对县道及列养乡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完善小修保养计划,并保存好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参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考核和评比。各乡镇(街道)还应对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以及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路段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栽、管、护”相结合。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补助,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乡道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乡镇(街道)筹措,县上给予一定补助。第二十条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上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村道养护如需村或社区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财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县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交通项目的重要内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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