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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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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


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南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南办发〔201560号)的要求,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区行政区域内本级及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共管、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环境保护的权重,重点把环境保护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

(五)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各级党委(党工委)要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党政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共管、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区政府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噪声、重金属、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四)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等;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不断提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负责加快推进城镇及所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城镇及所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开发同步。

(八)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九)负责本辖区生态红线划定的统筹协调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十)负责防治土壤污染,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被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修复和治理。

(十一)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噪声、重金属、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大力支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等;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

(六)采取措施,组织对辖区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统筹建设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七)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八)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九)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污染纠纷。

(十)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大力支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辖区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四)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污染纠纷。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管理权限审查、审批开发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牵头推动水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工作经验等公益宣传。

(二)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协调媒体正确报道事件信息。

(三)协调新闻媒体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部门职责:

负责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议定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的权重,通过绩效考评抓好环保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完善基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环保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职责:

(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严格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审理环境污染案件。

(二)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应当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增强审判实效。

(三)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环境损害行为的程度,依法判定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四)及时受理、审查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强制执行,支持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不及时执行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根据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申请,采取相关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五)积极与环保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职责: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和查处在环境保护中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履行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

(二)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拟定能源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准入制度。

(三)负责牵头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车用油品升级,推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

(四)对本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五)负责做好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城乡开发建设同步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贯彻落实差别水电价、超计划水价、惩罚性电价和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第二十条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对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

(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规定,对环评前置的项目,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六)负责牵头工业领域燃用清洁能源推广实施,加快推进工业“煤改气”和“油改气”工作。

(七)负责工业节能降耗工作。

(八)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九)负责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推进油品升级;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加油站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防治油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辖区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学年开设环境教育课程。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指导辖区各中小学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它社会教育机构采取低噪音设备、方式开展教育、文体活动,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四)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受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积极支持和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三)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警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黄标车”限行区域依法进行管理。

(三)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未依法申领、使用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环保标志的行为。

(五)会同城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土石方、砂石运输车辆(泥头车)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引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负责编制同级政府环境保护投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所需财政资金。

(二)研究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配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高污染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审核时把好环境保护审核关。

(二)支持和配合环境保护、司法等相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有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督促土地开发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予办理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织划定并实施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矿井回填、尾矿设施整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三)负责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性审查。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根据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划定环境保护范围。

(四)配合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生态恢复措施;负责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负责对辖区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平整项目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经许可的淘金、采矿、开山采石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辖区污水管网建设;会同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二)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监督、考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监督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泥处置工作。

(三)统筹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推进节水项目建设,推广中水回用项目实施。

(四)协助上级燃气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管网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和完善城区天然气管网、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为目的的车辆)和运输车辆扬尘的控制;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督促落实建筑工地裸露闲置砂土场地覆盖。

(六)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城区道路的建设与污水收集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工作。

(七)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八)指导和监督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城区绿化工作,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绿化管理及养护,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推动建立多物种、多层次的绿地系统。

第三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

(二)对本部门组织的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本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按要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本部门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推进城市粪便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三)负责宽幅20米以下道路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

(四)按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加强垃圾处理场和垃圾中转站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转。

(六)负责所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弃土堆场运行管理,取缔非法弃土场。

(七)加强建筑垃圾及工程取、弃土密闭运输监管,负责牵头查处建筑垃圾及工程取、弃土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三)负责组织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其它防护林建设及其监管;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或任何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四)负责对辖区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生物多样性措施,依法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猎杀、贩卖野生生物和破坏、砍伐珍稀物种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依法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辖区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和水量进行监管,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进农村人畜饮水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八)负责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负责组织和执行特大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水资源调度。

(九)负责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场管理;负责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负责查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出租或转让他人从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破坏、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的行为。

(十二)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屠宰场以及种植速生桉树的行为;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的宣传指导;负责查处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行为。

(十三)负责严格水源热泵等取水审批,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

(十四)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资源化利用。

(十六)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十七)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

(十八)依法对本辖区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种植损失原因及核损的鉴定。

(十九)合理规划定点屠宰企业布局,负责屠宰规划定点审批,监督管理定点屠宰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结合生态村、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指导所管辖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负责加强对所管辖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公路施工扬尘污染。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四)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加快优先发展公交,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五)负责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六)负责督促地方海事机构做好运行船舶污染防范工作,以及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污染防范工作。

(七)负责所管辖的跨越水源保护区公路桥梁及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防护措施的监督指导。

(八)负责督促权限内车辆修理、保养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保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对医疗废水处理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牵头组织人体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医疗救护组的应急工作;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对取水点周边卫生防护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六)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一)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配合环保部门查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制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环境污染;负责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引发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负责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节能降耗指标所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保投资指数、污染减排指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范围内有关的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考核提供依据。

(三)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造纸、印染、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涉重金属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以及新增城镇人口数据,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反映真实情况。

(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十一条  招商部门职责:

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职责:

(一)负责审查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审查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十三条  信访部门职责:

负责转办涉及环境污染投诉或信访件,指导和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信访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

第四十四条  城区应急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指挥相关处置力量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负责及时汇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传达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二)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四)会同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协助函,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和经营不合格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超薄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及不按国家规定销售油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业园区职责:

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列入工业园区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以确保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开发建设同步。

第四十八条  其它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上级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一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并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具体考评办法或细则,每年对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及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采取自评资料及相关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核查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等方式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或导致发生环境保护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28号)、《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32号)、《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实行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或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启动倒查程序,进行责任追溯与惩戒,追究当初决策或监管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行环境保护约谈警示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环境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区域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出现严重恶化的地区,由上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约谈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共管”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环境保护工作齐抓共管,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江南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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