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案】桂林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3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和《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方案】桂林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桂林市法治
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
2020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要求,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决策和执法行为,加强对司法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司法行政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配合区司法厅完善司法行政规章制度
1.积极配合区司法厅健全完善司法行政规章及行业协会规定。积极配合区司法厅健全完善与司法行政改革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广西司法鉴定条例、广西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鉴定协会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办法等),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配合调查研究和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制定完善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管理规定,尽快将相关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实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有效结合。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法制科、相关科室)
2.加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所有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责任单位:法制科、办公室、相关科室)
(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决策与执法行为
3.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程序和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完善司法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把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确定为司法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必备程序,严格决策责任追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疑难案件听证制度,对涉及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办公室、相关科室,2017年底前完成)
4.参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作用,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司法行政法律顾问工作格局。配合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引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参与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办公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办公室。
(责任单位:律师管理科、法制科、相关科室,2017年底前完成)
5.加强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本局法制科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在起草、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意见。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律师管理科、相关科室)
6.建立规范司法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办理,推行受理单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公开服务指南,推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责任单位:法制科、相关科室)
7. 严格执行司法行政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完成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和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办,法制科、相关科室 2017年年底前完成)
8、完善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细化司法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社区矫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量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法律服务监管等执法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推动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科学分解行政执法职权,严格确定司法行政各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责任单位:法制科、社区矫正科、律师科、公证科、基层科、法律援助科)
9.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法制科、办公室、相关科室,2016年底前完成)
10.创新司法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度融合,强化科技手段、警用装备在执法中的运用。通过随机抽查、告知承诺、执法公示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事项事中事后管理,提高执法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不良执业、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违法违纪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信用信息库建设,参与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办公室、计财科、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11.健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对市、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除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外,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安排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责任单位:法制科、政治部、相关科室)
(三)强化对司法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12.自觉接受外部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与执行制度,依法积极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治部、法制科、相关科室)
13.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重点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实效。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政治部、法制科、相关科室)
14.健全完善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群众对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投诉渠道,完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通畅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健全处理机制,保障公民正当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及时处理。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投诉处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投诉范围、主体及投诉处理工作职责。实行业务投诉与信访事项分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科室)
15.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认真编制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公开促公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各个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依法公开司法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科室)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6.依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参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制定的《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加强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在家事、消费、旅游、商事、保险、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力争到2018年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责任单位:基层科 2018年底前完成)
17.全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参与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积极参与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小额损害赔偿等传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聚焦劳资、医疗、环保、消费、物业等重点领域,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依法有序解决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基层科、法律援助科)
18.积极参与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参与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参与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积极参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公调对接、交调对接、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在公安派出所、交警队、信访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引导告知调解、移交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责任单位:基层工作科)
(五)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9.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司法行政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实行司法行政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政治部)
20.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认真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健全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干部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指标。健全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充分利用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为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建立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行政执法等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责任单位:政治部、相关科室)
21.认真落实司法行政系统“七五”普法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责任单位:政治部、法制宣传科)
三、工作步骤
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从2016年开始,到2019年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下半年)。市本级及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本级党委政府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市本级及县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桂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及本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下半年)。市本级及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检查。
四、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本级及县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对本部门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突出位置,纳入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上一年度司法行政法治工作建设情况。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市本级及县司法行政机关党组要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司法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司法行政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