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梧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实现项目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梧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实现项目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法规科为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审核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业务科负责调查审计需求,提出审计项目,并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编制: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区厅工作部署,结合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把握审计工作应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初步明确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基本思路;
(二)通过专项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各类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资料和项目数据,健全、完善审计项目库;
(三)在评估审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政领导机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四)在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预编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五)法规科应当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请局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编制:
(一)市委组织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二)经济责任分局商局法规科,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四)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入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各业务科应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以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市政府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十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市政府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四)市委组织部赋予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区审计厅备案。
第十二条 法规科应当将市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下达各业务科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业务科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在下达审计项目计划时,应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期限和完成时间,并建立审计项目限期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年度内对审计计划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二次,其调整时间分别为6月底和11月底。12月向市政府申请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原计划进行调整:
(一)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区审计厅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调整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业务科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填写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审批表,报请局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二)接受区厅、市委和政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授权、交办、委托的审计任务,由法规科提出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三)对市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县(市、区)局提出调整计划的,应当由法规科统一受理,报请局长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调整上述第二款所列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授权、交办、委托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法规科应当定期跟踪业务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业务科应当于每月底前向法规科报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法规科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成果,每月向局务会议通报一次审计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为准。本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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