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汤原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汤原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汤原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汤原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贮存、加压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用水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证二次供水正常运转设置的设施、设备,包括供水泵房、水泵、水箱(池)、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置、消毒设备及水房至水表前供水管道等。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城镇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城镇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城镇二次供水价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新建区域的二次供水方式应当由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使用,并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七条 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县住建局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依法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的,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整改合格后,移交至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县住建局和县卫生局每季度应对供水设施、供水水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的检测和监督检查,保证供水质量。
第九条 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定期维修、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年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处理二次供水管理和服务中的相关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以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体检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价格应当由县物价局审核,县政府批准。
二次供水价格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人工费、折旧费、维修费、清洗消毒费。
第十二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第十四条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住建局。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改动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阀门、水表和二次供水设施,否则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清洗消毒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7日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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