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为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问责暂行办法
为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一)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未达到考核要求或全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降反升的;
(二)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值季度排名连续靠后,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被约谈后仍没有明显改善的;
(三)因疏于管理,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日均数值超过全市平均数值一倍以上或连续3天及以上超过全市平均数值50%以上的;
(四)未按时完成《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2013-2017 )》(石发〔2013〕17号)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方面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区域内重点污染源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对相邻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持续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区域污染大气环境问题突出,被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省级及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实行区域限批的;
(七)本区域发生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事件,或者因对污染大气环境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问责的同时,依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还应当对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承担任务和交办事项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因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不力,分管行业或领域未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四)分管行业或领域污染大气环境问题频发,一年内被检查发现存在同类问题三次及以上的;
(五)对污染大气环境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关闭、取缔或停产,对涉嫌犯罪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不按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六)对群众反应强烈或者上级督办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及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迟报、虚报、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对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应当对有关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问责形式主要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关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问责的人员。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