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赞皇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顺利完成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赞皇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及《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和省环保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7年我县涉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各乡镇及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畜牧总站、县统计局、开发区等有关部门。
二、工作安排
2017年4月前,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结合上级对口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布置本年度的生态考核工作。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要完成计划申请。
2017年11月前,围绕本单位的生态建设工作计划,按照县财政安排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实施落实各项生态建设项目。
2017年12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证明材料,水质、大气、污染源监测报告等调查统计资料,汇总上报县政府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考核。
三、职能分工
各乡镇:围绕县政府生态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农、林、水等对口管理部门的生态建设资金投入,积极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等各项生态建设项目。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分配和计划。监督检查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时与县环保局组织现场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县环保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县财政局组织现场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年度计划落实各项生态创建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提交《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等;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总、评价报送的数据证明材料,编写评价报告,并向政府提交汇报。
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年度内林地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落实我县生态保护政策和规划,调查统计年度内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生态资金投入使用的成效,分析林地情况、林地变化的原因,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林地指标及土地沙化的证明材料。
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年度内水土保持、河道库渠整治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落实我县生态保护政策和规划,调查统计年度内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生态资金投入使用的成效,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功能区的环境,调查河渠水库的相关资料,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指标的统计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县住建局:按年度计划落实全县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加快创建省级园林县,搞好垃圾填埋场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确保垃圾及污水处理率。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县开发区:落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态项目的实施,并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
四、2017年监测工作方案
1.地表水监测。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断面:赞皇县环境水站,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大肠菌群外的23项指标。按要求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赞皇县政府大楼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要求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
3.重点污染源监测。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县城污水处理厂”、“赞皇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石家庄皓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表2中共19项必测项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中共6项指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共13项指标。国控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监测4次。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白草坪水库饮用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促进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2、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第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各责任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