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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鸡泽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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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鸡泽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鸡泽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县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泽县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市场化服务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管理中心负责向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管理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六条 管理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七条 管理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八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县财政局要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管理中心监督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项目实施单位对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管理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单位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全过程参与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管工作,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报管理中心备案。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托管的,原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认证,评估结果经县财政局、管理中心、项目公司认可后,在县审计局、县检察院监督下进行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移交。项目公司在合理损益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合同期满后固定资产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县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支付台账,严格控制财政风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介入、参与、干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但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执行的过程监管,要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产出说明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报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既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质量进行监督,又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建设生产运营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监督不到位的,管理中心核减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同时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有支付义务的,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直接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或不提供年度绩效考核的,县财政局有权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相应核减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经费。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县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县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三条 项目移交时,县政府指定单位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指定单位会同县财政局(管理中心)、县审计局、项目实施单位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管理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县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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