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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松原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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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松原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松原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松原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松原”和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指标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2020年,第二松花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 Ⅲ类)比例达到69.4%以上,流域水质消灭劣Ⅴ类。完成吉林省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第二松花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2020年,所有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考核,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开发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地热水必须安装回注设施。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按照吉林省对松原市地表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配合)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研究、监测,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18%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松原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配合)

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冶炼、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6.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冶炼、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节能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到2020年,市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扶余市、乾安县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长岭县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

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和绿化缓冲带。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保留及新增的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河口湿地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6.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缺水及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局、市水利局配合)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松花江干流、松花江哈达山库区至三江口河道、三江口下游至肇源段、查干湖、扶余洪泛湿地保护区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扶余洪泛湿地省级保护区保护力度。(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配合)

2.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好《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加强松原沿江国家水利风景区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江河湖库水质。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新建宁江三江口国家湿地公园。2018年年底前,在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查干湖,2016年年底前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配合)

3.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各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各县(市)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4.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全部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年底前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各县(市)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5.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配合)

(六)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按照《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细化控制单元,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目标,制定实施计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到2020年,松花江、拉林河水质进一步改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配合)

(七)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现有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糠醛、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采取 “边检查边取缔”方式,一经查实,一律关停、取缔,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配合)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编制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推进造纸、建陶、氮肥、有色金属、印染、钢铁、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电镀、印染行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加强集聚区环境监管,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做到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达标排放,所有集聚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八)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 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专项规划要求,各城市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改建扩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市建成区在2018年应实行雨污分流,县建成区在2020年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

3.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污泥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

(九)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年底前,全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

3.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筛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强化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污染源,针对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水体水质达标工作方案,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辖区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采取减排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配合)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吉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2016年起,国控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2016年年底前开展全指标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十一)全力控制环境风险

1.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沿江河重点环境风险工业企业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工业集聚区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配合)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应急环节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制定和完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配合)

4.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编办配合)

(十三)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2016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配合)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十三五”水环境监测网,提升自动监测能力,到2017年年底,全市建成3个水质自动站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立规范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国家级监测点位力争达到14个,实现对全省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配合)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全市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统一启动移动执法系统软、硬件建设;2016年年底前,按环保部标准化要求配备各种装备,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应急中心和有监察职能的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实施本地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与本实施方案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于20165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不断完善经济政策和资金配套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2.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3.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将每年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完善收费政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价格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2.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3.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6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松原银监分局配合)

(三)创新环保服务。

1.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强化监督监管,加强行业组织和企业自理等方式,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法制办配合)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等环保服务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新型治理方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促进多元融资。

1.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民生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国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松原银监分局参与)

(五)加强宣传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市政府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制。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信局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协商平台,拓展畅通政府、企事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面参与决策的渠道,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和发展民间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环保团体,形成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建设青少年水资源保护教育展览基地。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而努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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