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镇赉县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镇赉县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爱卫发〔2010〕10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今年对我县进行国家卫生县城复审。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镇赉县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爱卫发〔2010〕10号)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今年对我县进行国家卫生县城复审。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顺利通过全国爱卫办的复审,制定本方案。
一、迎检各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4月)。
1.4月初至4月末,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2011年版),完成自查和整改。城区内,营造迎检氛围,县爱卫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迎检情况。
2.国家卫生县城复核工作一般是每三年一个周期,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要认真整理2012—2015年卫生县城工作方面资料(主要是工作计划、总结、简报、专项治理方案、检查等资料),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于4月20日下午4时前将2012年至2015年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书面总结及自查报告(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县爱卫办(卫生局四楼)。联系人:敖雪 ,联系电话:13943624911。
3.各部门(单位)要确定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并将相关人员信息(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于4月20日下午4时前一并报至县爱卫办。
4.县住建局将镇赉县县城区地图(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县爱卫办。
(二)复审阶段(5—10月份)。
1. 5—10月,全国爱卫办、省爱卫办将以不同形式(明查、暗访)对我县进行复查。
2. 5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标准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爱卫会组织健全,做到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任务落实等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责任部门:县编办、财政局、卫生局。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县带乡(镇),整体发展。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住建局。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卫生局。
4.各地所辖村委会、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员及制度上墙。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及所辖村委会、社区。
5.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卫生局、编办、财政局,镇赉镇及各社区。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责任部门:县教育局。
3.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4.县城、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各乡(镇)场。
5.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6.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台,吉视传媒镇赉分公司。
7.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8.新闻单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等宣传活动,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台,吉视传媒镇赉分公司。
9.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控制吸烟活动,实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一票否决制。
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卫生局,各企事业单位,镇赉镇及各社区。
(三)环境卫生。
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县城内无旱厕。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县城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12小时。县城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5.卫生责任制落实,县城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下至地面,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7.南湖生态园及其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8.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规范店面、街道牌匾,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牌匾应及时拆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9.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畜牧局,镇赉镇。
10.环卫设施标识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11.加强主、次干道和街巷里的卫生保洁、垃圾和粪便处理管理,及市容市貌、城市绿化美化、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建筑工地、河道管理、城郊结合部、交通停车秩序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机监理站。
12.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环境保护。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住建局、卫生局。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住建局、卫生局。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卫生局。
5.以《三年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为导向,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区大气总悬浮微粒监测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工业废水排放达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住建局、卫生局。
(五)病媒生物防制。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落实除四害工作任务,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编办、财政局。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5.重点抓好宾馆、饭店、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粮店、医院等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建筑工地、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箱)、厕所、河塘等重点地区的灭鼠、灭蝇、灭蟑、灭蚊工作。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局、住建局,镇赉镇及各社区。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1.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载体,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限定品种、规定区域、统一管理,并有相关文件。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和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现象。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坏、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落实预防食物中毒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住建局。
9.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文广新局。
10.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县城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11.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
责任部门:县畜牧局。
12.县城普通中小学校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4.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5.开展预防传染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社区卫生。
1.县城域内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责任部门:镇赉镇及各社区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镇赉镇。
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九)乡(镇)辖村、社区和单位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3.30%以上乡(镇)建成省级卫生乡(镇)。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各乡(镇)。
4.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住建局、住建局。
5.镇赉镇(含所辖村)及省级卫生乡(镇)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镇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责任部门:镇赉镇,省级卫生乡(镇)。
6.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责任部门:镇赉镇,省级卫生乡(镇)。
7.镇赉镇及所辖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责任部门:镇赉镇,畜牧局。
8.坚持“条包块管、条块结合”原则,健全并落实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到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管理、垃圾处置符合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食堂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9.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卫生检查和除四害活动,禁止违章搭建和乱牵乱挂,保持环境整洁。对流动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责任部门:镇赉镇,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落实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责任部门:镇赉镇,省级卫生乡(镇)。
2.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镇、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有效整治。
责任部门:镇赉镇,省级卫生乡(镇)。
4.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卫生检查和除四害活动,禁止违规饲养畜禽、违章搭建和乱牵乱挂,保持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洁。
责任部门:镇赉镇,县住建局、卫生局。
(十一)加强窗口单位(汽车站、火车站)管理。
1.垃圾日产日清,院、室、厅、车内达到卫生标准,“四害”密度不超标。
2.厕所布局合理,有专人管理,卫生符合达标要求。
3.候车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空气质量达标,有固定的健教宣传栏,经常向旅客播放卫生常识,有资料,有记录,有禁烟标志和管理制度,厅内、院内无烟草广告,地面无烟头。
4.站内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符合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饮食用水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旅客供水点。
5.车站要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无吸烟单位”活动,服从相关单位的督查、管理。
6.加强火车站和客运站的候车室、停车场环境卫生的专项治理,积极开展车站、停车场环境卫生达标活动。
责任单位:汽车站、火车站
(十二)加强畜禽管理。
1.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区家禽(畜)饲养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并积极地做好除“四害”工作。
2.清理整顿畜禽市场秩序,加强城市畜禽屠宰管理。
3.畜禽屠宰点、饲养场的废弃物要按卫生标准进行填埋处理,做好消杀、消毒工作,严禁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县畜牧局。
(十三)加强交通管理。
1.5月30日前完成城区道路交通路标补线、划线任务,进城车辆卫生、交通指示路灯的检查维修、保洁任务。
2.加强出租车和各类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的整治,车内外干净、卫生,有禁烟标志各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农机总站、交警大队。
(十四)加强宣传工作。
1.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巩固提高卫生城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形成强大的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检的舆论氛围。
2.建立巩固提高卫生城工作专栏,每天在镇赉新闻播出后的黄金时段播出,并要有字幕、巩固提高工作的画面及宣传标语。
3.每周开设一期健康教育专栏,结合卫生城的巩固提高工作,造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全民动员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
(十五)其它相关工作。
1.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县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改水工作的具体实施;结合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配合县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地方病的防病改水工作。
责任部门:县水利局、住建局。
2.加强旅游景区爱国卫生工作。
责任部门:县粮商局。
3.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督察和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4.做好林区爱国卫生工作和绿化工作。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5.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立即抓紧整改,确保复审过关。对工作不力影响复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广大市民树立“镇赉是我家,卫生靠大家”的意识,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
(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又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突出重点、攻破难点。
重点要抓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五小行业”、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无物业楼区的环境卫生。要特别清除城区露天垃圾池(坑)和小区内的垃圾。
(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1.信息组:
负责草拟有关迎检的通报、通知、简报、会议材料及上报有关迎检的汇报材料等。
县卫生局牵头,从卫生系统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
2.督导检查组:
负责督导检查迎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实地查看落实任务情况,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信息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配合。
3.“除四害”工作组:
负责各乡(镇)场及县城南、北市场的灭鼠、灭蟑工作。购买鼠药及毒饵盒(可用空心砖代替)、发放药物、向各乡(镇)场及市场工作人员培训讲解施药和注意事项,监督各乡(镇)场及市场投放药物情况。
县卫生局牵头,各乡(镇)场、县城各社区配合。
4.迎检工作组:
负责迎检的领导工作、负责全国爱卫办、省和市爱卫办监督检查的协调对接,保障迎检的工作条件,确保顺利通过督导检查。
县政府办办公室牵头,爱卫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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