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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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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略)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文档)


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1.2.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2.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事发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在救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乡镇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现状

我县生产经营单位门类齐全,从业单位众多,生产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对于减少事故及事故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必要。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和Ⅳ级(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

1.6.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遇险、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6.2 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遇险、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6.3 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2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

1.6.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交运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广播电视台、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有关领导和相关乡镇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由县安监局总工程师确定)组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2.1.2 职责

指挥部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县外救援力量)。(3)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县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4)负责调查、掌握各类应急资源情况。(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7)负责建立、组织安全生产事故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决策提供支持。(8)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2.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分工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自然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

4)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其中,县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5)民爆器材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6)供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供电公司配合完成。

7)农机生产安全等方面的事故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8)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1.4 相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职责

1)应急通信保障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县武警中队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

5)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投资由县发改局负责保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6)县财政局根据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资金。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  

7)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8)灾民转移、安置及特困灾民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

9)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县人社局负责协调。

10)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11)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县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1.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事故的类别、性质、等级和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态发展,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和补充意见,由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5)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6)如果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者生产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1.6 现场救援专业小组

现场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由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成立相关的专业组,协调联动,组织指挥和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护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通讯保障、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环保局、气象局、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局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财政局牵头,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民政局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7)信息新闻组: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3 应急联动机制

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县属各大医疗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都要与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启动本预案,各单位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调动下立即行动起来,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县外救援力量等。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三、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乡镇、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乡镇、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县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得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通过县安委会、县委宣传部、各电信传输公司向社会发布。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按照《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县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在县政府的直接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县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宁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县安委会的要求,认真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值守人员在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不论是电话、传真、人员口头报告或文字报告,都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了解清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同级政府和县安监局。

4.3 响应程序

在进行Ⅳ级响应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3.1 基本应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应急救护队伍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4.3.2 扩大应急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对处置事故灾害仍有困难时,应急指挥部可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扩大应急规模,请求调动更多的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方案。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抢救人员和财产,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救援。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结合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协调指导。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制定和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事发地乡镇政府可以向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本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11 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如发生较大事故后,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统一由县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 社会救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在发生事故的单位补偿不足时,可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提供补助。

5.3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4 事故调查和总结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派出以县安监局为主要成员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乡镇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逐步组织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全县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之间要保障信息通畅。由县工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县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切实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局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资源信息。

各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事故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县卫生局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6 治安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乡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相关的乡镇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必备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相关物资保障符合要求。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乡镇的物资调用;当乡镇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县发改局、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6.8 资金保障

县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9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乡镇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以县安监局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储备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12 其他保障

供电、环保等部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若有需要应急电源(发电机)、环境监测等任务由相关部门提供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乡镇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演练结束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监管检查与奖惩

8.2.1 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要对存有危险源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督导,促使其预案符合本单位的实际,且传达到每一个作业和管理人员,以保障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8.2.2 表彰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况或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表彰:

1)出色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或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制订并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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