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整)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环境空气重度污染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环境空气重度污染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3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保市政办〔2016〕2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40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雄县辖区内的,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我县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雄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县电视台、开发区管委会、养路工区、各通信公司。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
(三)督导检查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是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Ⅰ级(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市预警通知时,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4)并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蓝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批,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红色预警由组长审批。县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2.预警解除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区域或全市预警解除通知时,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并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黄色和橙色预警解除由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红色预警解除由组长审批。县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建成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县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建成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县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主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业,减排比例达到2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5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I级应急响应。
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时,对于保障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企业,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选择性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6.补充说明
当提前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到位需要12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电力、水泥行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压减负荷的应急措施来实现;造纸、印染、化工、铸造、食品、有色金属、VOCs气体排放等其他行业按照“一厂一案”,通过限产、减产、轮流停产的应急措施来实现,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其中,施工工地名单由住建部门负责统计,作为住建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附件。
五、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六、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于预警发布后次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上报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预警解除后的次日16: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总结上报。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确保办公室工作人员、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的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制度保障
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空气质量指数(AQI)。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点是评估呼吸几小时或者几天污染空气对健康的影响。
2.重污染天气。指大气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称其为大气重污染。
3.重污染天气分级。指依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重度污染(200<AQI≤300)、严重污染(300<AQI<500)和极重污染(AQI达到500)。
4.环境应急。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二)预案制定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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