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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其他】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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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其他】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其他】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全文完整)


赤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张家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和调查处理,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目标,逐步降低高危行业的比重,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九)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情况和重要事项,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十)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向政府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四、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按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

4.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生产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 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7. 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8. 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9. 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0. 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认真做好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组织、指导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置较高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优选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 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县委宣传部

1. 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县规范性文件、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

3.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把握对安全生产宣传的舆论导向。

(三)县人民法院

负责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五)县监察局

1. 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 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武警赤城中队

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其他工作。

(七)县公安局

1.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铁路、高速公路除外),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监管。

2. 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参加灭火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监督抽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依法督促社会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 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4.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和运输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向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停止供应火工用品。

5. 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区等。

7.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8.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9. 制定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10. 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11. 负责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

12. 负责各类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维护控制区域社会治安和稳定。

(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 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11. 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的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调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工作。

13.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14.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5. 承办县政府和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发展改革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安排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在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中,负责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4. 依法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 指导相关能源行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2. 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保证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4.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十一)县总工会

1.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 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参加、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十二)县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三)共青团赤城县委

1.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2. 引导、带领广大青年积极投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活动,着力打造本质安全型职工。

(十四)县法制办

1. 负责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3. 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2. 依法对全县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3.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 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工作;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 负责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城市抗震、防爆、防火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负责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 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7. 负责供热、燃气、市政行业(城镇排水、城镇道路桥梁、城镇照明)从业单位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主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城镇道路桥梁、城镇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8. 负责指导监督城区内公有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

9. 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 负责制定建筑施工、燃气、供热、市政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11. 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2. 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燃气、供热、市政公用行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1.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管辖范围内公路危险路段的养护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4. 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 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制定本系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县财政局

1.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 确保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及时转拔和县级配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

1. 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以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2.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对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 依法合理设置矿权,加大矿权整合力度。依法保护矿权人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矿权纠纷。

5. 负责全县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

(十九)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依法对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职责权限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3. 负责省市质监部门委托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单独申请特种设备修理的单位(申请单位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

4. 组织对全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 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7. 对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 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凡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10. 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企业,根据关闭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规范或查处。

12. 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3. 贯彻实施国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4. 按规定权限负责食品(含酒类、饮料)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15.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16.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7.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8.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 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 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报告。

3. 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负责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电力建设及施工管理,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行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 负责电力应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 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8.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报告。

9. 组织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1.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3. 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学校教学实验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保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 负责直属学校及直属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7.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1. 按职责规定,负责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文化系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 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 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

5. 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6. 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地面卫星接受设备设施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7. 负责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及印刷、出版物、打字复印等为重点的行业监管。

8. 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出版的安全监管,查处互联网传播等违法违规行为。

9. 负责建立本行业、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和运用。

10. 负责对艺术品行业安全监管。

11.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并落实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2. 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健身)场所、航空体育活动、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体育彩票发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14.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体育工作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全县体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5.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6. 对全县或以本单位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17. 配合有关部门对体育经营场所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 负责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 负责定期对全县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负责职业病鉴定和统计报告的管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医疗救护。

5.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四)县旅游局

1. 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职责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旅游安全预警提示,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和撤销面向旅游者的安全提示,给予游客更为及时的引导。

2. 负责对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3. 加强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 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5. 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 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组织指导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县农牧局

1. 负责拟订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审核发放;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等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3.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药使用监管指导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4. 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5.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指导农机安全作业和维修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6. 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县林业局

1.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落实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排查防火安全隐患,做好各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2. 根据事权划分,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工作。

3.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水务局

1. 负责水利系统、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电设施和防洪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 负责水利基建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4.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工作。

5.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6. 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7. 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8. 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县环境保护局

1. 负责对全县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安全指导。

2.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管理,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3. 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非放射性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提出关闭意见,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 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九)县商务局

1. 负责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负责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 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柴油加油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4.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县供销合作联社

1. 负责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 负责烟花爆竹、危化品(化肥、农药)经营和销售管理工作。

3. 积极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4. 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三十一)县气象局

1. 负责为全县提供危及生产安全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服务;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及预报服务保障。

2. 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制定全县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防雷安全检查、监督,督促隐患整改。

3. 负责雷电等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场所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4.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防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防雷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 负责对全县施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十二)县科学技术局

1.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 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4. 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应急检查;建立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制定抗震救灾物资以及地震应急和救助装备储备和调用方案;负责辖区内地震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参与辖区抗震救灾及救援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建立专业和志愿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6. 负责建立地震灾害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预告地震灾害信息。

7. 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县粮食局

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县供电分公司

1. 负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积极配合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停止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供电。

(三十五)人保财险赤城县分公司

负责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办理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与意外保险产品服务;在所承保单位或人员出险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查勘或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

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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