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承德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承德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落实,科学评价河长制工作成效,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承办字﹝2017﹞1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承德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承德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落实,科学评价河长制工作成效,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7﹞17号),按照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严格考核,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的有序开展,确保河长制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考核原则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11个县(市、区)党委、政府,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考核内容
考核紧紧围绕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和落实情况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方案及配套制度制定与完善,组织体系构建及运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长制主要任务开展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确定。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根据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报经市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考核工作在市级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市河长办会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对11个县(市、区)、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按照省河长制考核办法有关安排,考核采取县(市、区)自考自评和市集中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当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自考自评并上报自考自评报告;翌年1月10日前市完成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河长制工作的考核,形成市考评报告于1月20日前上报省河长办。同时,组织相关问题整改,做好迎接省河长制工作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评分标准
考核依据省河长制考核办法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具体内容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采用分数排名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最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市河长办组织各考核组召开考核会议,各考核组汇报考核情况,统一评分,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意见。
七、结果运用
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市河长办报经市级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并提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有关河湖管理保护项目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结果通报10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四)对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一)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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