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扬中市审计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优秀范文】
扬中市审计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一、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但以下情况除外。(一)重大问题遇分管领导不能决定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同时应将分管领导意见一并汇报。(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扬中市审计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扬中市审计局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重大问题遇分管领导不能决定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同时应将分管领导意见一并汇报。
(二)遇需要立即处理的问题而分管领导无法联系的,可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主要领导无法联系,可向其他领导请示汇报。事后及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请示汇报内容
(一)请销假;
(二)工作时间外出公干;
(三)下乡或出境用车;
(四)公务招待;
(五)工作中个人不能解决的业务事项;
(六)群众来信来访;
(七)法律、法规、制度中规定的属于上级机关决定权限的事项;
(八)需要与其他部门或外单位协调的事项;
(九)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工作发生意见分歧需要协调解决的;
(十一)个人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
三、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制度、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大胆负责,独立办理,避免事无巨细向上汇报,以提高办事效率。
四、遇领导指示与本人意见相左时,应在积极建议的同时无条件按领导指示执行;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按主要领导指示执行。
五、遇领导越级交办的事项,应立即执行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六、分管领导须定期不定期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工作人员遇重大重要事项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七、对上级业务处(科)室布置的事项,应请示本级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执行。
八、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如办理时间较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将进展情况和重大变故向领导请示报告,取得领导进一步的意见。
九、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下级上报的书面请示材料,上级也应作出书面指示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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