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制度】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全文)
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曲江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曲江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措施;按照各股室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本局办公室。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会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本局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股室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局办公室报经区保密局确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局办公室报经区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各股室负责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承办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局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十三条 各股室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各股室应密切关注局统一公开的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股室承办。各股室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能明确主办股室的,由主办股室牵头,会同其他股室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股室的,由局领导指定相关股室共同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本局相关对口股室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局具体执行股室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