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行政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有关股室办理行政案件(含行政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行政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有关股室办理行政案件(含行政案件中的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局有关股室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实行回避:
(一)在安排办案任务前,已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二)办理案件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
(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六)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在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差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七条 在案件办理中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局班子应视情况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需报监察机关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案件当时人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事近亲属与行政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案件当事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经作出决定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的办理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任职回避按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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