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安全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本部门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室进行法制审核:
(一) 行政许可类决定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政策法规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按照编办、法制办要求,配备、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小组由政策法规室牵头成立,由相关股室、监察大队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组成,经会议研究后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后反馈承办股室、单位。由承办股室、监察大队组织案件处理呈批。
第七条 各相关股室、监察大队应当建立法制初审制度,组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政策法规室审核。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九条 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主管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室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监察大队。
第十五条 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对政策法规室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补充调查、修改完善结束后或者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政策法规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室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为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