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万全区审计局关于严格制止乱摊派监督检查制度(仅供参考)
万全区审计局关于严格制止乱摊派的监督检查制度万审(2016)18号(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关于乱摊派清理工作》的意见.禁止乱摊派,落实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万全区审计局关于严格制止乱摊派监督检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万全区审计局关于严格制止乱摊派的监督检查制度
万审(2016)18号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关于乱摊派清理工作》的意见.禁止乱摊派,落实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五条 禁止对抵制摊派的单位、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单位、企业以歧视性待遇。
第六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单位、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单位、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
第八条 审计、财政部门对单位、企业依照第二章条款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
单位、企业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财政部门反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于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以及其他部门根据第二章相关条款规定移送的摊派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一条 发改、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会同“乱收费、乱摊派”清理小组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第十三条 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十五条 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基本建设单位)以及个人的摊派,比照本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