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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双滦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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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双滦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双滦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


双滦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五类行政执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是指局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听证、案卷制作、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各执法单位及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实施,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信息中心、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记录设备配备等保障工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含电脑信息系统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一)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执法案卷或应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二)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范围和载体

第一节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文书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六条 受理立案。教育权利程序的启动,即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受理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渠道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要求制作《立案审批表》。

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诉,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投诉人。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教育监察机构或其它部门投诉。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七条调查取证。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按要求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按要求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

第八条 核审。执法单位将处罚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在作出责令关停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七日前,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要按要求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九条 决定。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作出以下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执行。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结案。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和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二节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行政检查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按照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从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检查结束后,有关执法单位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外公布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过程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各有关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安排部署。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三节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要求制作《送达回证》。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并留存好送达凭证。

(五)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入户直接送达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记录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免填单”服务事项,执法人员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由管理服务相对人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管理服务相对人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电脑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管理相对人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执法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二节 记录保存与归档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局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明确专门人员,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执法单位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存储到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交由本单位专门人员存储。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探索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采集、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执法机关的授权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二十二条音像记录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三节 记录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执法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教育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需要复制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经主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规定提供,并复制留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记录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装和更换。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纸质文书资料进行抽查;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三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并将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时,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原始音像记录信息;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五)利用执法音像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71日起实施。


                                       双滦教育局

                                      20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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