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灵川县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方案
县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方案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实现对污染天气的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确保空气质量优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全面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灵川县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空气质量预警
应急处置方案
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实现对污染天气的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确保空气质量优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全面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县城空气质量进行预判、预警,提前介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少污染天气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县城空气质量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决定成立灵川县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办对应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农机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定江镇政府、灵川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的命令、指示和部署,组织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三、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负责发布和解除空气质量预警指令及相关信息,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6个100%”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负责桂黄公路、灵南路等市政工程施工的扬尘管控工作。
(三)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及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做好空气质量预警及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四)县市容局:负责道路扬尘管控工作,加强道路洒水、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对渣土车辆运输管理的联合执法,对渣土车违规运输进行查处;负责建成区垃圾、树叶等禁烧监督管理及夜市烧烤等管理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落实灵青路等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负责依职权对渣土车违规运输进行查处。
(六)县农机局:负责依职权对渣土车违规运输进行查处。
(七)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工信局: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督导锅炉使用单位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九)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县城过境车辆分流绕行疏导方案,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有选择地采取限行措施(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县城空气质量的影响。负责依职权对渣土车违规运输进行查处。
(十)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空气质量预警及信息上报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一)灵川镇、定江镇人民政府,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防治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四、监测和预警
(一)预警监测点位
以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位于灵川镇下窑村二技校内)为依托,设立灵川县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点位,采用24小时自动监测方式进行预警监测。
(二)预警管理区域
定江镇辖区、灵川镇辖区、八里街片区和八里街工业园区。
(三)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50-100之间为良;在101-150之间为轻度污染;在151-200之间为中度污染;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依据空气质量日报和时报的不同情况,按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共三个等级。当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加重,达到重度污染时,需启动《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灵政办〔2015〕22号),因此重污染天气不在此方案预警范围。
(四)预警条件
1.Ⅰ级预警:当日PM10小时浓度>100ug/m3,前日PM10日均浓度>75ug/m3,前日AQI>75,有向轻度污染转变的趋势。
2.Ⅱ级预警:当日PM10小时浓度>125ug/m3,前日PM10日均浓度>100ug/m3,前日AQI>100。
3.Ⅲ级预警:当日PM10小时浓度>150ug/m3,前日PM10日均浓度>125ug/m3,前日AQI>125,有向中度污染转变的趋势。
五、应急处置工作启动
(一)分析研判
县环保局根据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的数据和预警条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后报县人民政府。
(二)预警审核及发布
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要求县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三)预警实施
县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相应预警级别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Ⅰ级预警
县政府办: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4小时内组织对灵川镇、定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采取空气质量预警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令立即改正。
县环保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督促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排放工业废气的重点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减少污染排放。
县住建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督促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重点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等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减少扬尘。
县市容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桂黄公路、灵青路、银渠路、灵钢路等主要公路、道路、街道的洒水1次,洒水量0.5L/m2,采取“吸扫车+洒水车+1小时内再吸扫车”方式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3小时1次的频次加强洒水,其它工作区域按日常工作频次进行洒水;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重点路段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渣土运输车辆洒漏、未覆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排查制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督促预警管理工作区域重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减少扬尘。
县农业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排查制止。
县工信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督促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重点锅炉使用单位加强管理,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县公安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主要路段车辆进行疏导,确保交通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定江镇政府、灵川镇政府、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接到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对辖区道路、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对垃圾、落叶焚烧,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撒漏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扬尘大路段应立即组织进行洒水,要求污染大的建筑工地、工业企业业主及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二)Ⅱ级预警
县政府办: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3小时内组织对灵川镇、定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启动污染天气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并约谈分管领导。
县环保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排放工业废气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限产减产减排措施。
县住建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重点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对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地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县市容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桂黄公路、灵青路、银渠路、灵钢路等主要公路、道路、街道洒水1次,洒水量1L/m2,采取“吸扫车+洒水车+1小时内再吸扫车”方式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2小时1次的频次加强洒水,其它工作区域按日常工作频次进行洒水;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重点路段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渣土运输车辆洒漏、未覆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排查制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重点道路交通建设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职权查处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的渣土违法运输行为。
县农业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排查制止。
县工信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重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县公安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1小时内,应组织对桂黄公路、灵青路等主要路段车辆进行疏导,采取必要的限行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依职权查处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的渣土违法运输行为。
定江镇政府、灵川镇政府、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对辖区道路、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对垃圾、落叶焚烧,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撒漏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扬尘大路段应立即组织进行洒水,要求污染大的建筑工地、工业企业业主及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Ⅲ级预警
县政府办: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3小时后组织对灵川镇、定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启动污染天气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并约谈主要领导。
县环保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污大户要求采取必要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对违法排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查处。
县住建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全部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等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对未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的工地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查处。
县市容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桂黄公路、灵青路、银渠路、灵钢路等主要公路、道路、街道洒水1次,洒水量1.5L/m2,采取“吸扫车+洒水车+半小时内再吸扫车”方式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小时1次的频次加强洒水,其它工作区域按日常工作频次进行洒水;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重点路段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车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查处;对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拒不改正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灵政办〔2016〕168号)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开展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灵青路等重点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未落实“6个100%”防尘控尘措施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职权查处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的渣土违法运输行为。
县农业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排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灵政办〔2016〕168号)进行查处。
县农机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依职权查处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的渣土违法运输行为。
县工信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工作区域内重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的,采取拉闸断电等措施强制停止使用。
县公安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半小时后,应组织对桂黄公路、灵青路等主要路段车辆进行疏导,采取分流、限行或禁行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依职权查处预警管理工作区域的渣土违法运输行为。
县气象局:在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半小时后,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定江镇政府、灵川镇政府、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应立即组织对辖区道路、建筑工地、工业企业等进行排查,对垃圾、落叶焚烧,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撒漏等行为予以查处,对扬尘大路段应立即组织进行洒水,要求污染大的建筑工地、工业企业业主及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督查
(一)各成员单位应在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后3小时内依责职分工组织开展自查,对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有效防控措施。
(二)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后4小时内,县政府办应组成现场督查组,对全县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照各成员单位预警应急处置措施,检查是否及时开展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和开展工作的力度及成效;核实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控防治措施。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要求启动问责程序。
八、预警解除
县环保局根据空气质量好转情况提出解除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解除通知,结束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九、工作总结反馈
各成员单位应在每次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天内,及时将工作总结及建议反馈县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我县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十、其他
请各单位于12月27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手机)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备案,电子邮箱:lchbj1993@126.com,联系电话:6813312。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的3天内及时报改,以便工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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