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法】司法局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司法局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建立用制度管人、管理事物的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体现奖惩分明、评优公平。优质高效的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司法局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司法局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建立用制度管人、管理事物的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体现奖惩分明、评优公平。优质高效的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领导和干警同奖同罚的原则。
(三)坚持德、能、勤、纪、廉综合考核原则。
(四)坚持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扣分罚金加分奖金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司法局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副局长、各股、所、处、室负责人组成,下设督查室,负责日常督查催告、统计、报告执行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主要围绕纪律作风,内务管理和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
(一)纪律作风。主要是指干警的组织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二)内务管理。主要是指干警爱护公物、维护公共卫生、参加公益活动的表现和股、所、处、室卫生内务管理等方面。
(三)业务工作。主要是业务技能培训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定等标准
第六条: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二)良好:80分—89分(含80分);
(三)称职:70分—79分(含70分);
(四)基本称职:60分—69分(含60分);
(五)不称职:60分以下。
第五章 奖金设置
第七条:目标管理考核设奖金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四个奖项:
(一)优秀奖金1500元;
(二)良好奖金1200元;
(三)称职奖金1000元;
(四)基本称职奖金800元。
(五)不称职不设奖项。
第六章 目标管理考核量化标准
第八条:目标管理考核分领导打分、群众测评、业务考核、纪律作风四个方面量化:
(一)领导打分占总分值的20%;
(二)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10%;
(三)业务考核占总分值的50%,其中:业务考试占30%,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占20%;
(四)纪律作风占总分值的20%。
第七章 督查方法
第九条:督查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局长负总责,督查室具体负责,汇同业务股室采取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月一统计,一报告,一公示,为半年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条:实行扣分罚金加分奖金制。每扣1分罚人民币20元。累计扣分从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分值中扣除,罚金从半年和年终的各项奖金、福利中扣除;每加1分,奖人民币20 元,累计加分可加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奖金在半年和年终时各兑现1次。
第八章 扣分罚则
第十一条:纪律作风方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分管领导、股所负责人、责任人1—20分的扣分处罚。
(一)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各项办案纪律,如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扣责任人10分;已经举报,包庇隐瞒、不按规定处理的扣分管领导3分、股所负责人2分。
(二)工作日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上岗(公务接待除外),发现1次,扣2分。
(三)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发现一次扣5分。
(四)干警之间闹无原则纠纷,出现问题不能冷静对待,发生争吵、辱骂等情形,责任方扣3分,双方都有过错各扣3分,发生斗殴的各扣5分;因股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不重视造成上述行为发生的,扣股所负责人1分,扣分管领导1.5分。
(五)要求统一着装而未着装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者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的扣5分,迟到10分钟参加劳动者扣2分,劳动即将结束前参加者按不参加论处。
(六)加强理论学习。学习笔记实行“一月一阅”制,凡未按时完成统一安排的学习心得、学习笔记的,每少一篇扣2分;完成不及时和敷衍潦草的每次扣1分。
(七)认真填写干部考核手册,实行“一月一审制”,凡未及时填写者每次扣1分,填写不认真者每次扣0.5分。
(八)迟到、早退,上班、值班期间脱离岗位,未请假外出;在办公室睡觉、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录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吸烟等影响他人工作的;在会议期间手机响铃、接打电话、睡觉、交头接耳,从事与会议无关活动的每次扣1分,旷到一次扣2分。
(九)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结的案件及时装订归档,不按时归档或案卷装订质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每案扣责任人2分。
(十)对本局安排的工作任务无故不完成的,每次扣5分;拖延完成或质量不高的每次扣2分。
(十一)积极配合支持督查人员工作,拒不接受督查意见,无理取闹和狡辩者扣2分。
(十二)股室、司法所干警违反纪律,股所室领导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隐瞒的,扣直接责任人3分,扣股室、所长2分。
(十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与局外人员发生纠纷或者冲突,所在股室负责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扣5分,局领导不及时出面制止的扣3分,扣责任人10分。8小时以外,在公共场所、私人家参加宴请、娱乐活动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每次扣10分;汹酒、闹事、吵架者每次扣20分;损坏他人财物的每次扣20分,并照价赔偿。
(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的范围包括:病假、事假。请假天数可折顶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外,每请事假一天扣1分。
第十二条:内务管理方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10分的扣分处罚。
(一)办公室地面、四壁、门窗、书柜、桌椅、沙发等要保持清洁,如有明显不洁,每处扣0.5分。
(二)清洁工负责清洁责任区卫生(包括楼道、楼梯、扶手、墙壁、屋顶、窗户玻璃、门等),如没有打扫或不按时完成打扫任务的,每次每处扣1分,打扫后不干净的每次每处扣清洁工0.5分。
(三)值班人员负责楼外责任区卫生,如没有打扫或不按时完成打扫任务的,每次每处扣1分;打扫后不干净的每次每处扣值班人员0.5分,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扣2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导致楼内外失窃和公物损坏的,全部由值班人员赔偿,并扣发当月工资。
(四)在院内或楼内乱丢果皮、纸屑等污物和随地吐痰的,每人每次扣1分。
(五)驾驶人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卫生,如有明显不洁,每次扣1分。车辆不按时保养的每次扣2分。
(六)驾驶人员违章造成车辆损失的每次扣5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驾驶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发现一次扣4分。
(七)驾驶员因饮酒延误出车或者不能出车的每次扣5分(公务接待除外)。
第十三条:业务方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扣分处罚。
(一)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分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考试两方面。
1、凡不按时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的每次扣5分。
2、业务考试不及格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业务考试的每次扣5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做扣分处罚,但要及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按考试不及格论处。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分别制订工作任务量化细则进行考核,按所占考核比例计算分值。2、信息任务依据信息奖惩管理办法予以奖惩。
第九章 加分奖则
第十四条:
(一)凡全年未出现扣分的干警,每人加5分,兑现奖金500元;
(二)论文获奖者加分、奖金:获区级奖的加10分,兑现奖金500元;获州级奖的加5分,兑现奖金300元;获县级奖的加2.5分,兑现奖金200元。
第十五条:经局长、党组书记批准,在公休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加班1天发加班费60元,半天发30元,每加班1天加0.5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木垒县司法局局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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