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调研】县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仅供参考)
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我县接到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调研的通知后,县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党委政法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调研】县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
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我县接到关于加强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调研的通知后,县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几年来,我县政法委在市委政法委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了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了专人具体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干警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政法部门严格、公正、高效执法的能力。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自2006年2月份开始,在全县政法系统开展建立执法档案工作,政法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全县政法系统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建立了执法档案,基本形成了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环节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和制约监督的一整套工作机制。目前,政法委共建立单位执法档案21份,个人执法档案45份。政法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属副科级以下执法单位及执法干警执法档案的建立,并由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政法各部门共建立单位执法档案40份,个人执法档案338份。我县的执法档案建设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取得了初步成效,广大干警严格自律、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的群众满意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各界的好评。
随着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通过法律渠道以涉法涉诉案件的形式反映出来,我县通过健全涉法涉诉案件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政法各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有效的避免了干警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在狠抓执法监督的同时,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干警执法思想,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形式。
通过一系列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全县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虽然我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范化保障机制。既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间接性。这与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近年来,中央、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保证司法部门独立的前提下,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有待给予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二)监督来源依赖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
目前,执法监督的案件绝大多数来源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有目的的案件抽查、执法检查进行的普遍性监督,还处于开展专项活动的阶段。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就很难奏效。2007年我县政法委共负责办理县领导批示案件7起,均得到有效的监督处理。然而件件都要见领导的批示又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作用相悖。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他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
(三)执法监督工作呈现个案量不断增大的趋势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我县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2006年来县委政法委反映的涉法涉诉案件21起,2007年上升到30起。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信访申诉机构,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上。
(四)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足
极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为借口,应付执法监督,甚至认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影响了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有的领导干部以及在政法部门的一些同志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扰论”、“形式论”等误区,有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各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自身不能纠正,法律也都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会形成要么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要么达不到监督的效果的情况出现。这些潜在的错误认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效开展。
(五)执法档案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还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用
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政法委也应主动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将执法档案考核结果向组织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确保干警的执法表现在评先记功、提拔任用时发挥作用,以执法档案的实际使用效果促进干警自觉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六)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等问题
新形势下,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然而现在存在监督力量逐级所减的问题,越是基层,执法监督任务越来越重,而力量却没有相应得到加强,无论在机构设臵还是人员配备与实际需要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县级政法委人员一般在10左右,根据编制规定,不能下设科室。而形势却迫切需要不但要下设专门的执法督查科室,还要配齐、配强干部,保证地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我市除市委政法委设立了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外,县(区)基层政法委由于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即使建立的也仅有虚名;有的专职人员尚未能落实,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当前,我县党委政法委行政编制9人,实有人员10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3名,综治办主任1名(副书记兼),综治办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3名,下设办公室、信息调研室、执法督查室。现在仅有具体负责人员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督工作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往往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甚至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二、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定位,以及同其它执法监督的关系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从全国来看,目前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因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特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应采取的工作方式
执法监督工作的权限
针对我县委政法委在具体执法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和监督需要,党委政法委督查机构应具有以下权限:1、调阅案卷权(包括主卷和内卷)。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举报司法机关办案不公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2、听取案情汇报权和组织人员核查案情权。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3、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处分建议权。4、对错案责任追究建议权。
职责范围
(一)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总结、推广严肃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指导、推动政法部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督查督办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过问的案件,外地、外部门反映有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的案件,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 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等。
(四)协调有关方面正确办理下列重大疑难案件:
1、在管辖、定性、证据的认定方面,同级公、检、法部门之间或与外地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有可能导致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或需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3、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予协调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支持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六)组织、联系、协调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发挥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七)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和推动政法各部门的监督工作。
(八)指导监督政法部门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涉及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线索要督促及时查处。
(九)办理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同级党委交办的有关执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应采取的基本方式和要求
(一)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把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结合起来,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地加强执法监督。
(二)适时组织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掌握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状况,发现和查处执法不严、 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问题,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某一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围绕问题找原因,根据原因查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可采取以下形式:1、会同人大、政协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2、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政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3、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参加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对群众反映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法办案、权钱交易、刑讯逼供、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越权办案、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可以要求有关政法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也可以听取有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 ,必要时经党委领导批准可以调卷审查。对于疑点较多、案情重大、有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可以从有关政法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情况,经党委政法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正确处理;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安排相关部门妥善做好申诉、上访人员的工作。
(五)党委政法委员会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关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时,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有犯罪嫌疑的,除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外,还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处理。党委政法委员会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冤假错案,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书面建议书,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政工部门。有关单位对处理建议书有异议,不能遵照执行,必须向党委政法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六)报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先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求,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以及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经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安排召开协调会议。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并提出协调意见,作好会议记录备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案件协调议定事项,各司其职,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案件处理结果。未按议定事项执行的,应当向党委政法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协调案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或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请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
(七)政法部门对于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形成文件发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并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备案。
(八)凡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均须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部门对报送的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办结事项,属于本级领导指示和交办的,应将办理结果转报原批示、交办的领导;属于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应正式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九)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坚决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排除各种干扰,严肃公正执法。对于干扰正常执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向有关方面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汇报。
四、在党委政法委建立执法巡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在党委政法委建立执法巡视制度,首先要在健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建立与实施。执法巡视制度要把定期巡视与随机巡视相结合,真正使执法巡视起到应有的作用。建议上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执法巡视人员的培训,统一执法巡视人员资格,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同时,指导县级党委政法委规范有效的执行执法巡视制度,帮助县级党委政法委把执法监督工作扎实开展好。
惠民县委政法委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