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完整版】
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顺政发〔2012〕15号),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科学决策、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实现“建设绿色国际港,打造航空中心核心区,共筑和谐宜居新家园”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密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始终把推动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决策落实、政令畅通。
第二章 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各属地和各部门具体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督促检查机构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本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各级督促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是履行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
第七条 各属地和各部门是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各属地和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同时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要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分工如下:
(一)市、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点工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等市区两级重点任务,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其他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
(二)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报请发文的单位作为督促检查的主责单位。主责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协办单位推动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主动向区政府反馈贯彻落实结果,并报区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按照“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针对涉及多个责任部门、领导反复强调的重点事项,区政府督查室可会同会议承办部门共同办理。
(四)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各属地和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贯彻落实。各属地和各部门督促检查机构要对本单位负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反馈本单位负责任务的进展情况。各属地和各部门内部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报告由本单位督促检查机构负责。
第十条 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承办任务的主责单位对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单位负相应责任。主责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合力。
第四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八项工作制度,并不断深化完善,确保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限期报告制度。限期报告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具体报告时限根据领导批示,市、区相关文件及市、区督查通知单要求落实。各主责单位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大专项督查制度。根据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区政府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分时、分类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任务落实。
(五)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区政府督查室可会同区委督查室、有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六)定期会商制度。由督促检查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促检查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八)绩效管理制度。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畴,客观公正的对各单位落实决策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属地和各部门要认真配合督促检查机构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严肃追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属地和各部门要配齐配强专(兼)职督查人员,选配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并熟悉各方面情况的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协调、政策把握、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同时,要为督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区政府建立督查专员制度。督查专员由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敢于担当,善于发现问题和沟通协调、解决问题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督查专员的主要职责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市、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明察暗访,了解和反映基层干部群众诉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属地和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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