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意见(仅供参考)
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北外滩开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北外滩开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航运金融、三游产业、航运互联网+、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快要素集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北外滩服务功能。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1、航运金融
航运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从事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船东互保组织,以及与船舶运输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险经纪等金融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海上保险公司、船东互保组织、再保险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船舶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保赔协会服务机构、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股权投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
航运服务平台企业主要包括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为航运上下游链条实现交易撮合、流程控制、支付结算、信用监督等功能的航运服务企业。船员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船员劳务派遣及船舶管理公司,以及围绕船员的考试培训、职业介绍等航运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其他航运服务
其他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航运经纪、船级社、海事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服务等。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大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三游产业
1、邮轮(游船)公司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新设立的控股或独资邮轮(游船)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新设立的控股或独资邮轮(游船)公司,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三游配套企业
三游配套企业主要包括邮轮必需品供应、邮轮船务、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游船票务代理、游艇设计研发机构、游艇贸易公司、游艇培训机构、游艇俱乐部等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鼓励航运功能性机构落户
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经区投促办(航运办)认定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集聚重点的航运主业及航运辅助业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和物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和物流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和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航运办)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投促办(航运办)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投促办(航运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虹口区推进北外滩航运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虹发改〔20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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