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
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区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
二、房屋补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补偿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房屋所有人应当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用途
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四、补偿方式
对本区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房屋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有房地产权证或者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的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建安重置价补偿。房屋建安重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三)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
六、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一)房屋装修
(二)附属物
(三)设备搬迁及安装费用
(四)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被拆除房屋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委托的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补偿人视具体情况决定给予补偿的其他项目
具体标准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确定。
七、奖励措施
为加快项目腾地,鼓励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搬离原址,将奖励标准与签约腾地时间挂钩,按早签约、早腾地、多奖励的原则给予被补偿人奖励费。具体奖励标准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确定,并以基地实施细则为准。
八、市场租赁关系的处理
补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依照市场租赁关系出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处理市场租赁关系,房屋补偿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
九、估价机构的确定
估价机构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其他事项
(一)根据《暂行规定》,基地应当建立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分户补偿结果在征地范围内以及非居住房屋所在村同时进行公示。
(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规土局按照《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召集补偿人、被补偿人进行协调。
十一、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由补偿人委托确定。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