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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湖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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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本市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缓解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湖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湖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湖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本市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指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城市交通类数据资源,包括公共交通路线及场站、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信号灯、卡口、标志牌)等静态数据,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交通运行指数、停车场车位、道路施工及管制等动态数据,以及其它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城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开放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放对象)

城市交通数据开放的对象包括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公司、高新企业等。

第五条 (开放条件)

在城市交通管理应用领域有较为成熟的产品或者技术,能够利用城市交通数据为城市交通管理及市民出行提供更优质、便利服务的社会独立化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城市交通数据可对其开放。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交通集团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公开共享的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中长途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国省道路况等静态和动态信息;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公共停车场位置及停车位数量、大型建筑近期规划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属性及施工等信息;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提供非机动车道路面停车位、交通运行指数、交通基础设施(信号灯、卡口、标志牌)、交通管制、城市道路施工公告等静态和动态信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涉及交通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    

市级各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原则要求)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放共享。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以开放共享为原则(除涉密数据外),各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与市民出行。

(二)依法使用。对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安全。依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开放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章 资源管理平台

第八条 (资源管理平台属性)

市交通集团建设满足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源管理平台”)。资源管理平台是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供支撑。

第九条 (平台接入要求)

涉及城市交通服务及市民出行的城市交通各类数据及平台应当纳入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资源管理平台做好对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资源管理平台提供可开放共享的交通数据资源的访问接口,确保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数据库与资源管理平台之间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

第三章 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属性)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属性分为三种类型: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享。

普遍共享类包括: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无条件共享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以及经市交通集团核定应当无条件共享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

数据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列入按需共享类。

列入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

第十一条 (资源目录编制要求)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和公开属性,并按照技术标准,在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源目录管理要求)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逐条审核已提交的目录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退回修改。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制度,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资源目录,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原则)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城市交通数据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方式)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城市交通数据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数据资源的采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第五章 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使用)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其他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及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可开放共享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需求。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其他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司及组织提出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需求。

第十六条 (开放形式)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及下属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数据内容及安全性等要求与社会化企事业单位签订数据开放共享协议。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接口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或离线交换等途径开放共享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其中以接口交换方式提供的,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资源管理平台将其注册为接口服务,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应当采用接口交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开放流程)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主动提供普遍共享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共享服务。

对按需共享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向资源提供方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以书面形式送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市交通集团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应当签订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共享更新机制)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在共享数据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及时进行更新,并通知该共享数据资源的获取方。资源获取方应当及时比对和更新所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确保数据一致性。

第十九条 (使用限制)

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获取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仅限于自身使用,不可擅自对外发布。

任何企事业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增值用途,并对开放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资源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在社会化公司、企业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保障原则)

市交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资源管理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交通数据开放对象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

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开放共享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障)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机构与人员保障)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并将数据资源管理员的信息向市交通集团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市交通集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考核)

市交通集团对各部门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市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交通数据获取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适用性)

各区县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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