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翁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翁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翁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翁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重大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为县科技进步重大成果奖;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原则上为县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四条 县政府颁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证、奖金。奖励标准: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8万元;获得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此外,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属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报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负责牵头本系统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条件:由牵头单位组织申报的科技成果获市科技进步奖以上奖励。奖励标准: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3年12月11日县政府颁布的《翁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翁府〔2013〕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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