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意见】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意见】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主体为大连市辖区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畜禽屠宰厂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食用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实施市场准入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与产地准出的品种一致。
三、产地准出条件
(一)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凭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入市场销售。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向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检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4.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凭下列证明文件进入市场销售。
1.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附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识等证明文件,生猪胴体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标志或者产地证明等。
(三)如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四、市场准入条件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一)采购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1.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产地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
(二)采购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识,生猪胴体须查验检疫验讫印章和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采购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标志或者产地证明等。
(四)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采购预先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其在包装、标识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包装销售管理规定。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查验其是否符合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六)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超市、生鲜连锁超市经营者,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未附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识的畜禽产品,禁止入市销售。
(七)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体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准入关。要按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制定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教育培训,进村入企做好动员、准备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实行清单管理,列出辖区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清单,明确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实施范围内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