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绍兴市水利局网站管理办法
绍兴市水利局网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绍兴水利网和绍兴水利政务内网的网站日常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站对内外交流和联系的窗口及平台作用,保证其安全、平稳、有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水利局网站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水利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水利网和绍兴水利政务内网的网站日常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站对内外交流和联系的窗口及平台作用,保证其安全、平稳、有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水利网和绍兴水利政务内网是公益性、非盈利网站。绍兴水利网主要功能是发布局各项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开展网上办事,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网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改版升级,不断调整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确保网站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绍兴水利网和绍兴水利政务内网网站信息日常管理维护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承办栏目分别由相应处室(单位)负责维护。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专人担任栏目管理员,负责组织、提供、编辑本处室(单位)有关信息和资料等。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把握发布信息的时效性,重要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一般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七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处于讨论修改阶段或目前不适宜公开的数据信息资料不得向外界传播。属于内部工作交流和监督的信息不得在绍兴水利网上发布。
第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审核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承办的栏目内容,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后,由相应栏目管理员上网发布;工作动态类信息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由相应栏目管理员报局办公室栏目管理员,并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网发布;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上报水利信息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查把关后上网发布。
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等重要信息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内容审定后,由相关栏目管理员负责网上发布。
第九条 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建议、投诉、咨询等,需要回复、处理的,由局办公室转交有关处室(单位)及时处理,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统一回复。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及个人在绍兴水利网和绍兴水利政务内网利用文字、数据、表格、图片等形式传送、生成的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或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二)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诽谤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网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从事其他侵犯网络活动;
(三)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登载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相关内容;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管理制度的信息。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网站的软硬件系统进行升级,定期进行网站数据备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有序运行;负责网站页面更新和维护,定期处理过期无效信息;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处室(单位)网站信息更新情况检查、督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网站管理员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严格保管登录名和密码,一旦发现登录名和密码失窃,应及时联系局办公室,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发现网站被攻击、网页内容被篡改等突发情况,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制定的《绍兴市水利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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