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武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平台管理效能和水平,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结合本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武清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
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平台管理效能和水平,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区政府及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评价考核。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市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并加强与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统一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包括: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下列事项:
(一)平台基础建设和系统联网情况;
(二)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情况;
(三)基础信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归集录入维护情况;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归集录入维护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备案情况;
(六)平台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七)主动抽样检查结果情况;
(八)交办转办案件处理情况;
(九)投诉举报情况;
(十)区政府或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与平台使用管理相关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每月上旬对各行政执法机关上一个月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以《简报》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印发。
年终考核以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形式进行。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目录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区每年度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按照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根据需要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具体考核目录依据本区每年度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日常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
年终考核结果按照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确定的评定方式进行分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履职比例低于60%的,确定为不合格;履职比例为0的,视为行政不作为。(履职比例可根据全市确定的年度标准和我区实际予以调整)
履职比例是指: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根据各单位日常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自动统计出每个单位履行职权的数量,与平台基础信息中本单位的全部职权事项相比形成履职比例。
(二)平台预警信息按照规定时限未及时处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整改的。
(三)通过平台自动预警监督、主动抽样监督、重大案件监督、投诉举报监督等途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对上级部门通过平台交办转办的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的。
(五)有违反《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六)其他经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八条 平台管理使用评价考核纳入区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与奖惩挂钩。
年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区政府给予表彰。
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九条 区政府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以及监察部门。
第十条 在平台使用管理评价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日常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