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市国土局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市国土局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7号)、《关于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精神,严格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实现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按照省厅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用地评估工作内涵
本《实施意见》所称项目用地评估工作,是指各县(区)在申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含增减挂钩项目)之前,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合理测算所开展的工作。
二、项目用地评估工作主体
项目评估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委托抚顺市征地整理中心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用地评估报告交市局审核。
项目用地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综合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参加。具体分工如下:综合规划处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用地政策,地籍管理处审查地类,土地利用处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控制指标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耕地保护处汇总各处室意见报局会审会审议。
三、项目用地评估工作方法
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划分,项目用地评估工作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类项目
评估工作依据项目立项文件,按照国家或省已经公布的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对用地规模进行评估。
(二)工业项目
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附件1)、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同时填写《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审核表》(附件1)。
(三)住宅项目
按照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占用耕地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把握。
(四)其他项目
对没有用地标准的项目,依据行业建设标准,对其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进行评估。
四、项目用地评估后报批要求
(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类项目,报批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和用地评估报告。
(二)工业项目报批时需提供项目用地评估报告、《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审核表》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书面意见(须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绿地率等相关内容)等材料。
(三)住宅项目报批时需提供项目用地评估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书面意见。
(四)其他项目报批时只需提供用地评估报告。
(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提交相关材料中只体现具体项目,不体现用地单位。
五、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监管
市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的审核和监管。各县(区)申报的项目用地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市局将不予受理。市局在项目用地审查环节对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用地,将予以核减。同时将项目评估资料将作为年度批后实施核查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对以任何方式规避评估的行为,市局都将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用地评估工作是省厅为推进节约集约制度建设,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水平的一项新举措。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用地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杜绝性项目用地粗放低效等现象
(二)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上报省厅、通过网上会审但尚未办理土地批复手续的项目用地,由各县(区)局负责在供地前补做评估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存档;土地批复手续已经省政府批准但未经市局批转的,要尽快补做评估工作,否则市局不予批转。
(三)对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含增减挂钩)审批手续的项目,在供地前完成用地评估工作,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