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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龙游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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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十二届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龙游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龙游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龙游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十二届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坚持把创业作为发展之基,着力优化创业环境,是深入实施“推进改革创新,加快产业强县”战略的重要载体,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二)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拓展新的就业领域。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四)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五)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探索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呆坏账核销机制。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自筹资金不足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在龙游县大学生创业园(含大众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内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在县内其他区域创业使用银行贷款的,给予本金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贷款贴息;对规模较大且常年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贷款贴息本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在龙游县范围内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对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入驻龙游县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创业团队),按其实际缴纳的场租费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补贴,第3年给予50%的补贴;经批准入驻的优秀创业项目,三年内场租全免。对在大学生创业园以外租用经营场地首次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的重点人群,按年租金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县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要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推进全县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九)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培育23家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鼓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重点项目的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培训意愿和需求的本县城乡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考核获得结业证书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在龙游县范围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1日至12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

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他人员到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且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根据农产品代购代销、农民网络消费服务量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每月给予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

(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二)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创办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大学生创业园(含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评审认定为县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根据建园规模和入园企业(创业团队)数,给予主办方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和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补贴。对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特色小镇、特色村建设,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乡镇(街道)电子商务创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和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运行补贴;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从事农产品代购代销、农民网络消费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确定为先行试点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三)营造创业氛围。要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获得全县创业创新大赛的优秀项目,给予每个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可获得技能认定、创业资助、导师结对等扶持。

深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每年评选10个全民创业就业特色村,给予每村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11日以后在龙游县范围内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十五)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岗前适应性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本金额度给予贴息,贷款本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城镇居民低保水平。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拓展就业见习领域,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接收本县户籍及本县生源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见习期间按规定对见习基地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招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见习期养老保险费据实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岗前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对见习基地招收紧缺急需专业的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对应岗位上开展就业见习的,比较本县生源给予适当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毕业2年以内本县户籍及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乡镇、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给予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岗位补贴和不高于县平均工资缴费单位部分的社保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不超过按县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县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订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按龙政办发﹝201096号文件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对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劳动力就业的,对安置工作单位按安置总人数,给予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20%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九)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

(二十)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五、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十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在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增挂龙游县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优化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初创期、中早期创业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加大村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聘请一批适应创业就业服务要求的项目经理人,为村(社区)创业就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并根据聘请人数和创业就业服务成效给予村(社区)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深化就业合作招聘推介活动,用人单位参加统一外出人力资源合作、招聘等活动的,可给予每家用人单位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评审,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成效突出的,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次不超过200元的鉴定补贴。

(二十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全县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系统县级集中。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管理,逐步扩大用工监测范围,对及时、准确上报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月不超过200元的失业动态监测补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七)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龙游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监、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除政策特别规定外,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夯实率、职工五费合征参保率均达到70%且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6616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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