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中小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中小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巴南区教育设施与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城镇教育资源能基本满足新增学生入学需求,完善学校布局调整长效机制,提高全区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推进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中小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中小
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巴南区教育设施与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城镇教育资源能基本满足新增学生入学需求,完善学校布局调整长效机制,提高全区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8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2013﹞48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中应当配套中小学校,其建设规模应当按规划居住人口和入学需求建设。
第三条 区教委、区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全区教育用地规划制定学校布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调整规划教育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区教委同意。
第四条 拟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方案中,需明确宗地竞得人所承担中小学校建设责任(由区教委函告区国土分局),经市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后,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81号)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满足其开发小区学生入学需求。
开发小区居住人口达到8千人或居住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须配套建设12个班以上的小学;开发小区居住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除满足小学就学需求外,同时须配套建设18个班以上的中学。
按规定配套学校的以宗地摘牌单位为建设业主,将其教育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给相应地块受让人,建成后无偿交区政府。
第六条 开发区域周边无规划教育用地或达不到自行配套建校规模,可不单独建设配套学校,应当共同筹集区域内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每班250万元计算)。
分期开发项目可按开发面积或居住人口分期计算筹集配套建校费用。其筹集的配套建校资金中可抵减该项目已缴的20元∕平方米教育配套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筹集的建校资金缴入巴南区教育专户,由区财政局监管,全额用于新(改、扩)建城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和设施设备添置。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要与开发项目第一期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第一期销售时无偿移交区政府。
第十条 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和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督促管理,确保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责任。
对未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的建设项目,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区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验收,区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批准销售和办证。
区发改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误导等炒作“学区房”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须主动与区教委衔接业主子女入学安排方案,经区教委确认后,在开盘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配建中小学校经区政府同意后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冠名;区教委积极协助房地产开发单位做好配建中小学校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 已出让但未建设和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教委会同区城乡建委按照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