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南川区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南川区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
矿死灰复燃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向南川区煤炭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1665108、71665112、71665110,传真:71665125,举报地址:南川区渝南大道54号。
第三条 煤矿企业违法违规举报事项:
(一)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
(二)煤矿已被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煤矿被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违法违规生产的;
(三)煤矿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治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四)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项应当是南川区煤炭管理局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受理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关闭煤矿死灰复燃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登记、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七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南川区煤炭管理局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不少于对违法违规煤矿罚金50%的重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核查举报事项属实后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南川区煤炭管理局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应当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南川区煤炭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在南川区煤炭管理局执收的罚没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条 南川区煤炭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川区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南川区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南川府办发〔2012〕12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