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淮北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规划以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相协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力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监管。将政府权力和责任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监管。严格遵守政府权力边界和行为界限,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创新监管。健全政府权力运行配套制度,强化常态化的过程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实施完善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做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对政府权力事项逐条逐项分类登记,编制政府权力清单。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自行设定。政府权力清单应当明确权力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政府权力的职责定位,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编制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应当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和追责情形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绘制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清晰、规范,并公开权力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对照政府权力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对政府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编制政府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政府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应当明确风险点数量和表现形式,注明等级,提出防控措施,明确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将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将政府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提交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审核;
(三)将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同级政务服务部门审核;
(四)将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情况表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综合性审查;由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将经过审定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一律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等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政府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转移或下放(属地管理)政府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权力事项,予以取消;
(二)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部门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不再实施的,予以取消;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权力事项,予以转移;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权力事项,予以下放(属地管理);
(六)其他应当取消、转移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政府权力事项要素:
(一)政府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政府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需要调整政府权力事项或变更政府权力事项要素的,应相应调整对应的责任事项。各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监察部门廉政风险点情况审核、政务服务部门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审核,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综合性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行文后实施。
第十九条 调整后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或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政府权力的运行
第二十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动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凡适合进驻政务服务窗口的权力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平台,包括行政权力项目库,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纳入平台公开运行,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和技术管理维护工作,做好政务公开平台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项目库的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做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平台建立接口,依托平台固化政府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使政府权力,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行使政府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加大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个人隐私,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商事主体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实施的政府权力,可以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执行。对执行政府权力有异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政府权力的监管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明确监察职责和监察方式,对政府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对执法办案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调阅案卷、现场查询、回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单位政府权力运行流程以及工作人员办事态度、办事效率等事项监督管理,做好行政相对人办件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政府服务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管理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监督管理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主体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开展部门绩效管理,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真空。
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告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政府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依据情节,由同级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或撤职等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力的运行监管,参照本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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